*ST天马: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2019)黑02民初21号案件《民事调解书》的公告2019-06-25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095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2019)黑02民初21号案件
《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控股子公司齐
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重数控”)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收到黑
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黑 02 民初 21 号《民事调解书》等
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相关情况说明
2018 年 3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项目合作协议书的议案》,控股子公司齐重数控于
2018 年 3 月 5 日与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了《合作协议书》,拟将其持有的齐齐哈尔齐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
按合作协议书约定转让给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主体。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签署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项目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1)。
2019 年 1 月,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哈尔滨公司”)
就其与齐重数控关于上述合同纠纷一案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2019)黑 02 民初 21
号案件<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
二、《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被告: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项目
合作协议书》。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 6,000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8
年 3 月 22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完全给付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
1、恒大哈尔滨公司与齐重数控公司协商自愿解除双方于 2018 年 3 月 5 日签
订的《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项目合作协议书》,本院予以确认;
2、齐重数控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恒大哈尔滨公司支付《齐
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项目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 3000 万元定金,并按上述
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 12%计算利息,从 2018 年 3 月 22 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实
际付清之日止;
3、如齐重数控公司不能按上述约定期限支付本息,恒大哈尔滨公司有权要
求支付 6000 万元(含定金本数)及双方第二条约定的利息,恒大哈尔滨公司有
权对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保全财产;
4、除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外,双方当事人就本合同纠纷不再有其它争议;
5、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款项支付后,恒大哈尔滨公司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解除对齐重数控公司的财产保全;
6、一审案件受理费 341,800.00 元,减半收取 170,900.00 元,由齐重数控
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由齐重数控公司负担。上述费用随本协议
第二项一并执行,由齐重数控公司向恒大哈尔滨公司支付。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涉及的 3,000 万元定金已在 2018 年计入其它应付款,并按照原协议约
定的违约责任计提了 3,112.81 万元违约金支出和利息。根据《民事调解书》约
定,截止到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仅需支付 452.71 万元的利息,因此 2019 年预计
转回违约金支出 2,660.10 万元,将增加公司 2019 年损益 2,660.10 万元(该数
据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