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马:关于收到(2019)浙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6-29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098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浙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浙民终 298 号《民事判决书》文件。现将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案件前期披露情况
2018 年 5 月 25 日,公司查询银行账户发现公司 5 个银行账户中合计
618,035.10 元资金被冻结,系因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天马轴
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
公司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所致。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定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行就上述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审理。2019 年 1 月 24 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
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有限公司借款 7,682 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18,369,273.5 元。并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7,682 万元,按年利率 24%计算向原告德
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2、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
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3、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
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
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在承担清偿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马轴
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迫偿;
6、驳回原告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729,300 元,财产保金费 5,000 元,合计 729,800 元。由德清县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224,570 元,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
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连带负担 505,230 元,浙江步森
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 50%诉讼费用即 252,615
元,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 年 2 月 17 日,公司就前述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6 日、2018 年 6 月 8 日、2018 年 9 月 28
日、2019 年 2 月 12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9)、《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暨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96)、《关于收到(2018)
浙 05 民初 38 号案件<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1)、《关于收到(2018)
浙 05 民初 38 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
二、《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 517,746 元,由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浙江步森服饰
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诉讼费用的二分之一即 258,873 元,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尚
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公司在 2018 年度报告中根据湖州中院的
判决结果对本次诉讼计提预计负债 9,614.70 万元,此外,由于本案是由公司违规
借款引起,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徐茂
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本案因生效司法裁判
确定的还款义务,由上述承诺人保证于司法裁判生效之日起 120 日内履行足额偿
还义务,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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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