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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关于收到(2018)浙0102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7-27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110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浙0102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原告孔建肃与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
份”)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
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茂栋、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
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司近日收到了杭

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浙 0102 民初 3229 号《民事判决书》。相关
情况如下:

    一、案件及前期披露情况

    1、2017 年 12 月 14 日,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孔建肃、被告徐茂栋(作为保证人)签订了《最高额

保证借款合同》,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
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担保的函,为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 年 12 月 15 日,
原告出借 5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8 年 4 月 15 日,利率
为年利率 36%。2018 年 1 月 24 日,各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 1500 万元。截至 2018
年 4 月 15 日,各被告已经偿还本金所对应的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各被告

未按约偿还原告剩余的借款本金 3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2018 年 6 月 20 日,孔建肃就其与公司等 7 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杭州
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

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
民事裁定书>、<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8)。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

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一、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
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孔建肃借款本金 20438376.55 元,支付利息 604751.96

元,并应支付自 2018 年 5 月 28 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
数,以年利率 2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

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孔建肃律师费 200000 元、保全担保费 35900 元。

    三、被告徐茂栋、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

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第一、
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茂栋、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星河世
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

    四、驳回原告孔建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茂栋、北京天
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
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 221480 元,实际收取 191062 元,由原告孔建肃负担 42867
元,由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茂栋、北京天

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148195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公告费 650 元,均由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
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
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茂栋、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孔建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北京星河世
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茂栋、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
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是由公司违规借款引起,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

诺函,本案因生效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由上述承诺人保证于司法裁判生效
之日起 120 日内履行足额偿还义务,公司将积极与承诺人沟通督促承诺人及时履
行足额偿还义务。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