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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8-23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121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原告向发军与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
份”)、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司于近日
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 0304 民初 27132 号《民事判决
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2017 年 11 月 27 日,原告向发军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
款合同》,约定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 2000 万元,借款期
限为 3 个月(从 2017 年 11 月 27 日起至 2018 年 2 月 26 日止,实际的借款起始
日期以借款实际发放之日为准),借款利率为 2%/月。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徐茂栋自愿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认为其已按约定向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借款,但天马轴承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未如期归还借款本息。
    2、原告向发军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借款本金
并支付利息等。公司于 2018 年 7 月收到了《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等相
关法律文书。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
<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1)。
    3、近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 0304 民初
27132 号《民事判决书》。

    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

    “一、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内返还原告向发军借款本金 1940 万元、支付利息 112.8 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
期利息以 194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的标准自 2018 年 6 月 2 日起计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偿还原告担保费用 44800 元;
    三、被告徐茂栋、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应偿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权就其实际清偿的金额向被
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向发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53800 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向发军负担 12546 元,
由三被告负担 141254 元;保全费 5000 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向发军负担
408 元,由三被告负担 4592 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
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
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是因违规借款引起,公司已在 2018 年度报告中针对该项诉讼可能
产生的赔偿金额计提了预计负债,同时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
诺函,本案因生效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由上述承诺人保证于司法裁判生效
之日起 120 日内履行足额偿还义务。由于该项诉讼产生的预计负债具有可追偿性,
因此未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公司将积极与承诺人沟通督促承诺人及时履行足额
偿还义务,如承诺人能够及时履行足额偿还义务,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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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