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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关于收到《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2019-08-24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122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披露《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未入账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8),公
司与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前海汇能”)签订《借款
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向深圳前海汇能借款人民币 1 亿元,2017 年 9 月 8 日,
本公司关联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深圳前海汇能汇入的借款 2500 万元
人民币,该借款已逾期。近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
案号为(2019)粤 0391 民初 3161 号《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
法律文书,深圳前海汇能就原告深圳前海汇能与公司等 8 名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件提起诉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起诉状》的具体内容
    原告: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徐茂栋
    被告三:傅淼
    被告四: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五: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六: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七: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八: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八名被告合称为“被告”)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请求借款人民币 10000 万元(大写:壹亿元),原
告与被告一于 2017 年 9 月 7 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币
10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6 个月,借款利率为每月 3%。2017 年 9 月 7 日被告二、
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QHHN20170825-01A),就被告一
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7 年 9 月 7 日被告四、被告五、
被告六、被告七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QHHN20170825-01B),
就被告一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7 年 9 月 7 日被告八与
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QHHN20170825-01C),就被告一履行《借
款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原告按合同于 2017 年 9 月 8 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指定账户提供借
款人民币 3000 万元(分为两笔,一笔 2500 万,另一笔 500 万)。被告收到上述
借款后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返还本金 500 万元。合同到期后一直未返还剩余 2500
万本金,且从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被告一未支付任何利息。经原告催促,被告一
仍不按约定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
告六、被告七、被告八亦不履行担保义务。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二、被告三与
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QHHN20170825-01A)合法有效;被告四、
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QHHN20170825-01B 合法有效;被告八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QHHN20170825-01C)合法有效。各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
告一拒不按约定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
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亦不履行担保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
法院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25,000,000.00 元(大写:
贰仟伍佰万元整)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计算至被告一偿
还完全部借款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为人民币 7,000,0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等。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就被
告一上述全部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暂计总金额人民币 32,000,000.00 元
    二、《传票》的具体内容
    案号:(2019)粤 0391 民初 3161 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传唤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传唤事由:庭前会议
    应到时间:2019 年 10 月 29 日 16 时 00 分
    应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荔源广场 B 栋 2 楼,深圳前海合作
区人民法院机动一庭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
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因违规借款引起,公司将积极应诉,目前尚未开庭审理,该案未来的生
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但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已经在 2018 年末就包括本次借款的相关违规借款事项计提了预计负债。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金额及还款计划,公司
董事会将在生效司法裁判确定公司负有金钱给付义务日,确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权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并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额本金及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延迟支付的利息等项目的计算标准和期间据
实予以计算资金占用额;并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
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由承
诺人实际履行足额偿还义务。
    公司将按照规定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及时披露。《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