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马:关于收到(2019)浙民终912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11-07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公告编号:2019-151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浙民终912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原告杭州方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或“天马股份”)及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之间的
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民
终 912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及前期披露情况
1.2017 年 9 月,原告杭州方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徐茂栋、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两份《借款协议》,根据
《借款协议》的约定,原告分别向被告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为
期六个月的无息借款 5000 万元、1000 万元,如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未按期全额偿还,则应按照 0.2%/天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徐茂栋、天马
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逾
期利息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共同连带保证。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
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 2018 年 3 月 24 日偿还 1000 万元,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偿还 5000 万元,但直至起诉之日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仍未偿还上述债务。故杭州方西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向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浙 01 民
初 1641 号案件<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7)。
2. 2019 年 6 月 13 日杭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
州方西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6000 万元,并对其中的 1000 万元从 2018 年 3 月
25 日起、5000 万元从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 24%标准支
付逾期利息损失。
二、徐茂栋对前述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
任。
徐茂栋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杭州方西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56567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共计 361567 元,由霍尔
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负担。杭州方西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浙 01 民初 1641
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9)。
3.2019 年 8 月,杭州方西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其于
2019 年 8 月 8 日撤回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就前述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近日做出终
审判决。
二、《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1,080 元,由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公司相关违规担保事项被判
无效,故公司无需对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杭州方西投资有限公司
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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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