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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关于收到祥云小额贷款案起诉状的公告2019-11-23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164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祥云小额贷款案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披露《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未入账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8),公
司与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小贷”)签订了《借款合
同》,合同约定公司向祥云小贷借款人民币 7000 万元,公司关联公司北京星河
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收到祥云小贷汇入的首笔借款,最终收到
共计 7000 万元人民币,该借款已逾期。近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京 01 民初 439 号《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
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祥云小贷就其与公司等 3 名被告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起
了诉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的具体内容
    原告: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徐茂栋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7000 万元及截止到
2017 年 11 月 22 日的利息、违约金人民币 2,306,628.14 元;(其中利息为
1,380,821.92 元,违约金为 925,806.22 元,合计金额为 2,306,628.14 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自 2017 年 11 月 23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
止的利息及违约金(该项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 7000 万为基数、按年利率 24%标
准,自 2017 年 11 月 23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第二项诉讼
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9 月 27 日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经协商一致签署了合同编号为 TMXY-20170927 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
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

7000 万元;借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 30 天,自 2017 年 9 月 27 日
至 2017 年 10 月 26 日(借款起始日期以实际放款日为准),约定利率 0.2%/天。
    借款合同约定北京雪云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借款的发放账户,北京
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为收款账户。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一旦借款到期或被宣
布提前到期,乙方应于借款到期日足额偿还到期借款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包括

但不限于利息),否则除应继续按照本合同履行外,每逾期一日,应按未还金额
(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直至偿还完毕之日
止。”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合同各方应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费用均由乙
方支付。”

    合同签署后,北京雪云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2017
年 10 月 20 日、2017 年 10 月 23 日依合同约定转账 5300 万元、1000 万元、700
万元,提供借款本金金额合计为 7000 万元。
    为了确保原告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的全面履行,被告二北京
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承诺为主合同项下所发生的甲方

(原告)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
2 年。
    为了确保原告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的全面履行,被告三为原
告出具了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担保保证书。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
行期间届满后 2 年。

    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资金出借义务,三被告
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
多次自行讨要无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二、《民事传票》的具体内容

    1、案号:(2019)京 01 民初 439 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被通知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事由及应到时间:
    (1)证据交换:2019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 时 30 分

    (2)开庭:2019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9 时 30 分
    5、应到地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区第 23 法庭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
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但对公司当前正
常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亦将积极应诉。
    本案因违规借款引起,根据公司目前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
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金额及还款计划,公司董事会将在生
效司法裁判确定公司负有金钱给付义务日,确认为公司目前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并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额本金及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延迟支付的利息等项目的计算标准和期间据实予以计
算资金占用额;并根据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由承诺人实际履行足额偿还义务。
    公司将按照规定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及时披露。《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