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马:关于收到朱丹丹案一审判决的公告2019-11-27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165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朱丹丹案一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原告朱丹丹与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傅淼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浙江省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 01 民初 1013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2017 年 8 月 25 日,公司与朱丹丹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公司向朱丹丹借款人民币 7,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 年,借款利率为年化固定利
率 36%,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关联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朱丹
丹汇入的首笔借款,最终收到共计 4500 万元人民币,该借款已逾期。
2018 年 7 月 3 日,朱丹丹就其与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杭州市上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朱丹丹要求返还 4,500 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关利息及费用。
但由于该案涉嫌伪造公章存在犯罪嫌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朱
丹丹的起诉。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8 月 29 日、12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收
到<民事裁定书>、<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2)、《关
于补充披露公司未入账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8)、《关于收到(2018)
浙 0102 民初 3045 号案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3)。
2、2019 年 3 月 26 日,朱丹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
借款本金 4500 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有关费用,共计 59,430,000 元,并由被
告承担本案原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该案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开庭审理,近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2019)浙 01 民初 1013 号《民事判决书》。
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
“一、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
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 十 日 内 向 原 告 朱 丹 丹 归 还 借 款 本 金 26,750,383.58 元 及 相 应 利 息 ( 以
26,750,383.58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4 月 4 日起按照年利率 24%计算至款项实际
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
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朱丹丹支付律师费 100,000 元;
三、驳回原告朱丹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20,85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325,850 元,由北京星
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
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
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负担 193,835 元,由朱丹丹负担 132,015
元。原告朱丹丹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343,95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
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
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
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飘飘云公司仲裁案
公司近日收到了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2019)京仲案字第 5121 号仲
裁案《答辩通知》,申请人北京飘飘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飘飘云”)、
柯岩、邵九州就公司控股子公司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
什诚合”)于 2015 年 6 月 6 日签订的《创业服务协议》、签订的《协议书》、
签订的二份《股权出质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要求被申请人喀什诚合:(1)裁决被申请人协助三申请人注销柯岩、邵九州之
股权质押登记手续;(2)裁决被申请人协助将其持有申请人飘飘云公司 9.9%股
份、1.1%股份分别无偿过户给申请人柯岩、邵九州;(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
请人的律师费 7 万元及 1 万元差旅费;(4)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
担。
2、王薇劳动人事争议案
公司离任董秘王薇女士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517,145.86 元;(2)支付额外赔偿 2,808,000 元;
(3)支付 2018 年 11 月 1 日-2018 年 12 月 20 日工资 128,207 元;(4)支付 2017
年 7 月 10 日-2018 年 12 月 20 日未休年假工资 93,241 元;上述总计金额
3,546,593.86 元。该案件将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 10:20 开庭。
除上述正在进行中的仲裁案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亦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后续将对案件提起上诉,最终生效判决结果尚无
法确定。由于本案是由公司违规借款引起,根据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
一系列承诺函,若本案最终因司法裁判生效确定还款义务,则上述承诺人保证于
司法裁判生效之日起 120 日内履行足额偿还义务,如承诺人能够及时履行足额偿
还义务,本案最终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
将积极与承诺人沟通并督促承诺人后续及时履行足额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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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