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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问询函(中小板三季报问询函【2019】第12号)》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书2019-12-12  

						      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问询函(中小板三季报问
        询函【2019】第 12 号)》
    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广和意字【2019】第 181 号




致: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马轴承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则、指引的相关规定,就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问

询函(中小板三季报问询函【2019】第 1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公司及相关方提供的

和本所律师在相关行政和司法部门网站查询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权属证明文件、契约性交易文件、相关方

的自查报告或声明与承诺性法律文件、生效司法裁判文书、批准决策

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和中介机构专业报告等),并以书面审查以上相

关法律文件和在律师执业范围和权限内进行合理适当的法律尽职调

查(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方进行访谈)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系按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和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以及《股票上市规则》和《规范运作

指引》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相关法律文件和法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人民法院的

生效司法裁判文书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机构给予的批

准、确认和备案。


    3.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问询函》涉及的需要本所律师核查并发

表意见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问询函》涉及的其他不需


                              2
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无论该等事项是否属于或

涉及法律问题),但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范围

将包含与《问询函》涉及的需要本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法律问题

具有紧密联系或需要合理延伸的事项。


    4.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司法解释或政策的变化或者调整做出任何预测,亦不会据此出

具任何意见或者建议。


    5.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

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及相关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

明、声明、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6.本法律意见书系应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出具,本所

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照其

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提交给中国证监会

浙江监管局备案,同意公司董事会在回复《问询函》时予以引用(但

引用责任自负)。除此之外,除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认可,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士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及本所律师应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以回复《问询函》涉及的需要本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

为目的而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并非本次公司控制权变动信息披露义

务人徐州乾顺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因此,本法律意

见书及其项下任何内容并不代表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次信息披露义
                             3
务人的收购行为及其在先、后续或同步披露的《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项下的任何内容发表任何意见或作出任

何评论和评价。

    8.本所律师核查受限声明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付强先生未提供其自身及其关

系密切家庭成员对外投资及任职情况的具体信息,且与付强先生姓名

重合的市场主体数量较多,因此,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渠道及网络

查询手段无法穷尽披露付强先生的关联方,进而无法穷尽披露付强先

生及其关联方的一致行动人。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沈高伟先生、马全法先生、马

兴法先生、刘心艺女士、隋广义先生和张曦先生未提供或未全面提供

与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因此,本所律师无法穷尽披露上

述人士的自然人关联方,进而无法穷尽披露上述人士及其关联方的一

致行动人。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因江苏创导共同控制人之一王

枫先生关于买卖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的自查范围仅限于其本人,未包

括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判断王枫先生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4)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相关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因共

同持有公司股份而形成一致行动的事实,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中国证券



                             4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的

公司前 200 名股东名册的时点判断。

    (5)本所律师在此声明,除前述声明事项会导致或可能导致本

次关联关系核查和一致行动关系核查信息无法穷尽之外,鉴于律师执

业权限的客观限制,本所律师仅系依赖相关方已经提供的信息及其做

出的承诺、公司公告和通过查询本所律师认为可以作为关联关系和一

致行动关系判断依据的公开市场信息及第三方提供的资讯(比如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进行综

合研判得出结论,本所律师无法保证本次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核

查结果的穷尽。

    (6)本所律师在此声明,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做出的判

断和形成的结论,系基于上述受限情形消除后呈现的事实并不足以改

变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做出的判断和形成的结论的假设前

提。




    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

责任。本所律师已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声明核查受限的事项除外。




    基于以上假设和声明,本所律师本着审慎、客观、公正的原则,


                              5
结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以及《股

票上市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涉及需要本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

    《问询函》之问题 3(2)

    根据公司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喀什星河)因股票质押违约相关诉讼,其持有的公司 21.13%股

份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被司法拍卖,徐州乾顺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徐州乾顺承)竞拍成功前述股份,并已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前缴纳相关款项,尚待后续股份过户。本次股权拍卖最终实施

完成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将变更为徐州乾顺承,徐州乾顺承目前不存

在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也将无实际控制人。

    徐州乾顺承股东为陈友德、上海国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国领)、徐州宏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宏健),持

股比例均约三分之一。请公司说明前述主体之间、以及与上市公司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

一致行动关系,股权转让后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徐州乾顺承及其股权结构


                              6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徐州乾顺承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徐州乾顺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超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梁集镇现代服务产业园 6 号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24MA205E4360
    成立时间              2019-9-26
    经营期限              2019-9-26 至无固定期限
                          电子科技产品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徐州乾顺承的股东为陈友德先生、

上海国领和徐州宏健,其股权结构(穿透至最终自然人持股主体)为:


               王俊                      高岚                             陈为月             陈雪颖

                   75%          25%                                               90%      10%
               上海国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陈友德            徐州宏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33.33%         33.34%              33.33%


                                                徐州乾顺承科技有限公司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徐州乾顺承法人股东上海国领的基

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国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俊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五莲路 202 号 115 室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24553322A
    成立时间             2015 年 1 月 30 日
   经营期限              2015 年 1 月 30 日至 2045 年 1 月 29 日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经营范围
                         可开展经营活动】




                                                     7
    上海国领的股东为王俊先生、高岚女士,两人系夫妻关系,为上

海国领共同控制权股东。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徐州乾顺承法人股东徐州宏健的基

本情况如下:

     名称          徐州宏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为月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徐州市轻工路淮海金地五金机电城 11-001 号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006683771233
    成立时间       2007 年 10 月 24 日
   经营期限        2007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7 年 10 月 23 日
                   智能化控制设备、电子产品技术开发、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电子
                   产品、五金交电、低压电器、机床、轴承、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
                   品、刀具刃具、数控刀具、机床工具、量具、尼龙制品、矿山机械设
                   备、润滑油、个人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环保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产品
   经营范围
                   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工业涂装设备销售、安
                   装、维修;涂装工程设计、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徐州宏健的股东为陈为月先生和陈雪颖女士,陈为月先生为徐州

宏健的控制权股东。




    三、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的核查

    (一)目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1.公司第二大股东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马创业)的一致行动人




                                          8
   马兴法先生为天马创业的实际控制人,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马兴法先生与天马创业

互为一致行动人;马兴法先生为马全法先生之弟,及为沈高伟先生的

姑父,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

项的规定,马全法先生和沈高伟先生与天马创业互为一致行动人。

   2.公司第三大股东深圳市中奇信息产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深圳中奇)的一致行动人

   依据 2019 年 4 月 25 日,中投发展(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投发展)与深圳中奇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中投发展

与深圳中奇互为一致行动人;刘心艺女士及其母马小秋女士合并持有

深圳中奇的控股股东深圳市鼎益丰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深圳鼎益丰)37%股权,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第二款第(七)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刘心艺女士与深圳中奇互

为一致行动人;隋广义先生持有深圳鼎益丰 26%股权,并为深圳中奇

的执行董事、总经理,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

二款第(八)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隋广义先生与深圳中奇互为

一致行动人;张曦先生为中投发展的监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张曦先生与中投发展互

为一致行动人。

   (二)关联关系核查

   【关联方认定依据】

                              9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第 2 目、

第 3 目和第 4 目

    3.《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2 条、第 10.1.3 条、第 10.1.4 条、第

10.1.5 条和第 10.1.6 条

    4.《规范运作指引》第 8.2.4 条

    5.《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第五

条和第六条

    其中:

    (1)《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九)项和

第(十)项所称“关键管理人员”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5 条

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定义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八)项、

第(九)项和第(十)项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参照《股票上

市规则》第 10.1.5 条第(四)项的规定定义为“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核查范围和结果】

    1.徐州乾顺承的关联方核查



                                10
    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表 1《徐州乾顺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

联方核查表》。

    2.徐州乾顺承自然人股东陈友德先生关联方核查

    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表 2《陈友德关联方核查表》。

    3. 徐州乾顺承法人股东上海国领关联方核查

    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表 3《上海国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联

方核查表》。

    4.徐州乾顺承法人股东徐州宏健关联方核查

    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表 4《徐州宏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关联

方核查表》。

    5. 向陈友德先生提供财务资助的自然人付强先生关联方核查

    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表 5《付强关联方核查表》。

    6. 向徐州乾顺承提供财务资助的江苏创导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江苏创导)关联方

    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表 6《江苏创导空调有限公司关联方核

查表》。

    7. 向徐州乾顺承提供财务资助的北京德雅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京德雅)关联方核查




                             11
    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表 7《北京德雅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关联

方核查表》。

    8. 公司原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关联方核查

    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表 8《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联

方核查表》。

    9. 公司原第二大股东天马创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沈高伟先生、马全

法先生和马兴法先生关联方核查

    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表 9-1《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关联方核查表》、附表 9-2《沈高伟关联方核查表》、附表 9-3

《马全法关联方核查表》和附表 9-4《马兴法关联方核查表》

    10.公司原第三大股东深圳中奇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投发展、刘心

艺女士、隋广义先生和张曦先生关联方核查

    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表 10-1《深圳市中奇信息产业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关联方核查表》、附表 10-2《中投发展(深圳)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关联方核查表》、附表 10-3《刘心艺关联方核查表》、附表 10-4

《隋广义关联方核查表》和附表 10-5《张曦关联方核查表》

    1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核查

    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表 11《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核查表》

    【核查结论】

                               12
     1.依据附表 4《徐州宏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关联方核查表》的列

示,因陈雪峰为江苏创导的共同控制人之一及董事长,陈雪颖为持有

徐州宏健 10%股权的股东,及,陈雪峰与陈雪颖为姊弟关系。依据《股

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三)项的规定,徐州宏健与江苏创导为

关联方。

    2.依据附表 4《徐州宏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关联方核查表》、附表

6《江苏创导空调有限公司关联方核查表》和附表 11《天马轴承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核查表》的列示,因

公司董事李武先生为燕园创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燕园创新)副总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

四条第(九)项的规定,李武先生为燕园创新的关联方;因江苏创导

共同控制人之一和董事长陈雪峰先生为燕园创新监事、陈雪峰先生的

父母陈国庆先生和张淑玲女士通过全资持有的江苏强德投资有限公

司持有燕园创新 25%的股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

披露》第四条第(八)项和第(十)项的规定,江苏创导为燕园创新

的关联方;因陈雪颖女士为持有徐州宏健 10%股权的股东及监事,陈

雪颖女士和陈雪峰先生同为陈国庆先生和张淑玲女士之子女,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十)项的规定,徐州宏

健为燕园创新的关联方。因此,燕园创新为公司董事李武先生、江苏

创导和徐州宏健的共同关联方。




                               13
   3.依据前述核查依据和核查验证过程并依赖相关方作出的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徐州乾顺承的股东陈友德先生、上海国领和徐州宏健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依据前述核查依据和核查验证过程并依赖相关方作出的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为徐州乾顺承及其股东陈友德先生竞得公司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的付强先生、江苏创导和北京德雅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依据前述核查依据和核查验证过程并依赖相关方作出的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除徐州宏健与江苏创导存在关联关系且徐州宏健与江

苏创导存在同一关联方燕园创新外,徐州乾顺承及其股东陈友德先

生、上海国领和徐州宏健与付强先生、江苏创导和北京德雅之间不存

在其他关联关系。

   6.依据前述核查依据和核查验证过程并依赖相关方作出的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徐州乾顺承及其股东陈友德先生、上海国领和徐州宏

健,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喀什星河、天马创业及其一致行

动人马兴法先生、马全法先生和沈高伟先生、深圳中奇和中投发展及

其一致行动人刘心艺女士、隋广义先生和张曦先生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

   7.依据前述核查依据和核查验证过程并依赖相关方作出的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为徐州乾顺承及其股东陈友德先生提供财务资助的付

强先生、江苏创导和北京德雅,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喀什

星河、天马创业及其一致行动人马兴法先生、马全法先生和沈高伟先

                             14
生、深圳中奇和中投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刘心艺女士、隋广义先生和

张曦先生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8.依据前述核查依据和核查验证过程并依赖相关方作出的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除徐州宏健和公司董事李武先生存在同一关联方燕园

创新外,徐州乾顺承及其股东陈友德先生、上海国领和徐州宏健,与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9.依据前述核查依据和核查验证过程并依赖相关方作出的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除江苏创导与公司董事李武先生存在同一关联方燕园

创新外,为徐州乾顺承及其股东陈友德先生提供财务资助的付强先

生、江苏创导和北京德雅,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三)一致行动关系核查

    【核查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核查途径和过程】

    1.根据相关方的自查报告,自徐州乾顺承设立日(2019 年 9 月

26 日)起算前六个月之日(2019 年 3 月 27 日)起至相关方的自查报

告签署日(2019 年 12 月 9 日)止,以下主体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

行为(徐州乾顺承本次竞买取得公司股份除外):




                               15
    (1)徐州乾顺承及其法定代表人刘超先生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2)陈友德先生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上海国领及其实际控制人王俊先生(法定代表人)、高岚女

士夫妇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4)徐州宏健及其实际控制人陈为月先生(法定代表人)及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付强先生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江苏创导及其共同控制人陈雪峰先生(法定代表人)、王枫

先生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自查报告中王枫先生的自查范围仅

限于其本人);

    (7)北京德雅及其实际控制人刘晓鹏先生(法定代表人)及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2.本所律师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提供的截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前 200 名股东名册,除目前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未见载有本法律意见书

附表 1 至附表 11 列示的人士或机构。




                              16
    3.本所律师对徐州乾顺承(法定代表人刘超先生)及其股东陈友

德先生、徐州宏健(股东陈为月先生和陈雪颖女士)、上海国领(实

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王俊先生)及为徐州乾顺承及其股东陈友德先

生竞得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付强先生、江苏创导(共同控制人之

一、法定代表人陈雪峰先生)和北京德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

刘晓鹏先生)进行了访谈,徐州乾顺承及其各股东,及其法人股东的

各自然人股东均书面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或徐州乾顺承股权为其各

自真实持有,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及类似情形和安排;上述各

主体均书面承诺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协议、安排和默契

的情形。

    4.本所律师注意到,付强先生、江苏创导和北京德雅均直接或间

接为徐州乾顺承(或其股东陈友德先生)的出资款项或收购款项提供

财务资助,具体为,徐州乾顺承向江苏创导借入款项 14000 万元(借

款期限 1 年,借款利率年化 15%),徐州乾顺承向北京德雅借入款项

25350 万元(借款期限 1 年,借款利率年化 15%),陈友德先生向付

强先生借入款项 3500 万元用于对徐州乾顺承的出资(借款期限 2 年,

借款利率年化 16%)。

    就徐州乾顺承向江苏创导的借款 14000 万元,陈友德先生以其持

有徐州乾顺承 12%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1800 万元人民币)向江

苏创导提供质押担保,徐州宏健以其持有徐州乾顺承 12%的股权(对

应的出资额为 1800 万元人民币)向江苏创导提供质押担保,上海国
                              17
领以其持有徐州乾顺承 12%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1800 万元人民

币)向江苏创导提供质押担保。

    就徐州乾顺承向北京德雅的借款 25350 万元,陈友德先生以其持

有徐州乾顺承 21.34%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3200 万元人民币)向

北京德雅提供质押担保,徐州宏健以其持有徐州乾顺承 21.34%的股

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3200 万元人民币)向北京德雅提供质押担保,

上海国领以其持有徐州乾顺承 21.34%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3200

万元人民币)向北京德雅提供质押担保。

    就陈友德先生向付强先生的借款 3500 万元,陈友德先生以其持

有徐州智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50%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500 万元

人民币)向付强先生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方进行的访谈,徐州乾顺承拟自筹部分资金

支付收购价款,但因投资标的为 ST 上市公司,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

合作机会;各出借人与徐州乾顺承或其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具有亲属或

朋友关系,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借款合意具备合理性。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方进行的访谈,各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承诺出

借(借款)意愿和行为的真实,徐州乾顺承及其股东均承诺系真实、

自愿持有徐州乾顺承股权,并自愿通过徐州乾顺承竞得公司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尽管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且,出借人江苏创导与徐州乾顺承法人股

东徐州宏健存在关联关系,本所律师根据访谈结果和审查各出借人与

                               18
各借款人签署的相关借款担保协议进行了综合分析,认为,各出借人

与徐州乾顺承或其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存在的朋友或亲属关系,系达成

本次各借款之交易的人际关系基础,借款动机和合意符合情理;各出

借人均与各借款人签署合法有效的相关借款担保协议,相关借款担保

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具备市场化特征;各出借人和借款人均承诺除相关

借款担保协议外,就本次借款各方不存在其他安排;且,各出借人及

其关联方不存在买卖及持有公司股份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

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上事实可以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未形成一致行动

关系的反证。各出借人与徐州乾顺承和/或陈友德先生之间并不存在

一致行动的协议、事实、行为或其他类似安排。

    【核查结论】

    1.依据前述核查依据和核查验证过程及依赖相关方作出的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徐州乾顺承的股东陈友德先生、上海国领和徐州宏健,

两两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协议、安排或其他默契,亦不存在单独或

者共同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徐州乾顺承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

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2.依据前述核查依据和核查验证过程及依赖相关方作出的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为徐州乾顺承及其股东陈友德先生竞得公司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的付强先生、江苏创导和北京德雅,两两之间不存在一致行

动的协议、安排或其他默契,亦不存在单独或者共同通过协议、其他

                             19
安排,与徐州乾顺承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

行为或者事实。

   3.依据前述核查依据和核查验证过程及依赖相关方作出的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徐州乾顺承及其股东陈友德先生、上海国领和徐州宏

健,与为徐州乾顺承及其股东陈友德先生竞得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的付强先生、江苏创导和北京德雅之间,均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协议、

安排或其他默契。

   4.依据前述核查依据和核查验证过程及依赖相关方作出的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徐州乾顺承及其股东陈友德先生、上海国领和徐州宏

健,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喀什星河、天马创业及其一致行

动人马兴法先生、马全法先生和沈高伟先生、深圳中奇和中投发展及

其一致行动人刘心艺女士、隋广义先生和张曦先生之间,均不存在单

独或共同通过协议、其他安排,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

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5.依据前述核查依据和核查验证过程及依赖相关方作出的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徐州乾顺承及其股东陈友德先生、上海国领和徐州宏

健,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单独或共同通

过协议、其他安排,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

行为或者事实。




   四、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徐州乾顺承为公司控股股东

                             2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徐州乾顺承通过参与司法拍卖竞得公司股份

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权益变动,并导致上市公司控

制权变更。

    1.司法裁定

    2019 年 12 月 6 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

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9】鄂 28 执 88 号之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65310032888433X0)持有的*ST 天马(证券代码:002122,

股份性质流通股)股票 250973000 股及其孳息(已质押给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的质押及冻结。

    (2)被执行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ST 天马(证

券代码:002122,股份性质流通股)股票 250973000 股及其孳息的所

有权归买受人徐州乾顺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24MA205E4360)所有。该股票及孳息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

买受人徐州乾顺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3)买受人徐州乾顺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

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1
    依据该司法裁定,本所律师认为,徐州乾顺承系经由司法拍卖竞

得公司 250,973,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1.13%。

    2.本次权益变动前,截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前 200 名股东的股东名册,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

    (1)喀什星河持有公司 356,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9.97%,为公司控股股东。徐茂栋先生为喀什星河和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2)天马创业持有公司 148,413,061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

12.49%;天马创业的一致行动人沈高伟先生持有公司 17,515,8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47%;天马创业的一致行动人马全法先生持有公

司 13,792,717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16%;天马创业的一致行

动人马兴法先生持有公司 2,153,14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18%。天马创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沈高伟先生、马全法先生和马兴法

先生合计持有公司 181,874,718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5.30%,

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3)深圳中奇持有公司 52,443,552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41%;深圳中奇的一致行动人中投发展持有公司 15,000,001 股股份,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26%;深圳中奇的一致行动人刘心艺女士持有公

司 3,153,6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27%;深圳中奇的一致行

动人隋广义先生持有公司 2,308,722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2
0.19%;中投发展的一致行动人张曦先生持有公司 500,001 股股份,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4%;深圳中奇和中投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刘心

艺女士、隋广义先生和张曦先生合计持有公司 73,405,876 股股份,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 6.17%,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3.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

    (1)徐州乾顺承持有公司 250,973,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 21.13%,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天马创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沈高伟先生、马全法先生和马兴

法先生合计持有公司 181,874,718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5.30%,

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3)喀什星河持有公司 105,027,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

的 8.84%,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4)深圳中奇和中投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刘心艺女士、隋广义

先生和张曦先生合计持有公司 73,405,876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17%,为公司第四大股东。

    4.本次权益变动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徐州乾顺承(取代喀什星

河)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1)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四)项、《股票上市规则》第 18.1 条第

(五)项、第(七)项第 4 目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


                               23
资》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

资>应用指南》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项的阐述,本所律师认

为,徐州乾顺承持有公司 21.13%的有表决权股份,且,徐州乾顺承

与权益变动后持有公司 5%股份以上的其他三个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之间及该三个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不存在或未构成关联关系或

一致行动关系,故徐州乾顺承为公司拥有表决权股份最大的单一股

东,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徐州乾顺承拟在公司

董事会中谋求三个董事席位,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参与决策

的权力,能够通过公司在财务和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对

公司的重大影响,徐州乾顺承为公司控股股东。

    (2)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后,徐州乾顺承持有

公司 250,973,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1.13%,并取代喀什

星河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五、徐州乾顺承及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一)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实际

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股票上市规则》第 18.1 条第(六)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指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4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徐州乾顺承为公司控股股东,

徐州乾顺承不存在控制权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于此,公司亦无实际

控制人。具体核查情况及认定依据如下:

    1.徐州乾顺承的股权结构

    本所律师审核了徐州乾顺承各出资人共同签署的《关于共同出资

设立徐州乾顺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合同》和《关于共同出资设立徐

州乾顺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合同的补充合同》(以下合称《出资合

同》),及,徐州乾顺承现行有效的《徐州乾顺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章

程(2019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徐州乾顺

承各股东的股权结构,徐州乾顺承三个股东陈友德先生、上海国领、

徐州宏健各自分别持有徐州乾顺承 1/3 股权,且,各股东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就徐州乾顺承目前的股权结构而言,任一股东单

独行使表决权均无法控制徐州乾顺承。陈友德先生与上海国领的共同

控制权股东王俊先生和高岚女士夫妇及徐州宏健的控制权股东陈为

月先生,三方主体两两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陈友

德先生、上海国领的控制权股东王俊先生和高岚女士夫妇和徐州宏健

的控制权股东陈为月先生,通过直接行使徐州乾顺承的表决权或通过

间接行使徐州乾顺承股东上海国领和徐州宏健的控制权而行使徐州

乾顺承的表决权,均无法直接或间接控制徐州乾顺承。

    2.徐州乾顺承的治理结构

                               25
    本所律师经审核徐州乾顺承的《出资合同》和《公司章程》,徐

州乾顺承的治理结构如下:

    (1)股东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其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

下事项除外:

    股东会会议就以下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公司为股东等关联

方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章程》和《出资合同》,徐州乾顺承

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重大事

项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徐州乾顺承三位股东各持 1/3

股权的表决权,故任何单一股东都不足以通过控制股东会决议的产

生,从而在股东会层面实现对徐州乾顺承的控制。任何两个股东行使



                              26
相同(同意)或等效(反对或弃权)的投票意向,可以决定某事项的

通过或否决,但该等任何两个股东的组合并不固定。

    (2)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提名,各股

东各提名一名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过半数的董事同意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章程》和《出资合同》,徐州乾顺承

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各股东各提名一名董事人选。其第一届董

事会的构成为:董事陈为月先生由徐州宏健提名并获选,董事王俊先

生由上海国领提名并获选,董事(董事长)刘超先生由陈友德先生提

名并获选。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中,任何单一股东提名的董事未占董

事会半数以上席位。因此,徐州乾顺承任何单一股东均不能通过实际

支配的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在董事会层面实

现对徐州乾顺承的控制。任何两个董事行使相同(同意)或等效(反

对或弃权)的投票意向,可以决定某事项的通过或否决,但该等任何

两个董事的组合并不固定。

    特别而言,本所律师注意到,董事会将决定徐州乾顺承作为公司

控股股东的具体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监事提名权和表决权(表决意

向指令)的行使,该等权限设置避免了董事长(代表提名的单一股东)
                               27
单独行使权利控制徐州乾顺承对公司行使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监事

提名权和表决权的情形发生。

   (3)关键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但

需遵循董事长由各方提名的董事每届轮值且每届轮值董事长、总经理

和财务总监的人士应分别来自不同股东提名的原则。

   第一届和第【1+N】届董事会的董事长由陈友德提名的董事担任;

第二届和第(2+N)届董事会的董事长由上海国领提名的董事担任;

第三届和第(3+N)届董事会的董事长由徐州宏健提名的董事担任。

   前款所称 N 为 3 或 3 的整数倍。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不得

连选连任。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但需遵循总经理由各

方提名的人士每届轮值且每届轮值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人士

应分别来自不同股东提名的原则。

   第一届和第【1+N】届董事会任期内的总经理由上海国领提名的

人士担任;第二届和第(2+N)届董事会任期内的总经理由徐州宏健

提名的人士担任;第三届和第(3+N)届董事会任期内的总经理由陈

友德提名的人士担任。




                              28
   前款所称 N 为 3 或 3 的整数倍。

    公司设财务总监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但需遵循财务总监

由各方提名的人士每届轮值且每届轮值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

人士应分别来自不同股东提名的原则。

   第一届和第【1+N】届董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总监由徐州宏健提名

的人士担任;第二届和第(2+N)届董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总监由陈友

德提名的人士担任;第三届和第(3+N)届董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总监

由上海国领提名的人士担任。

   前款所称 N 为 3 或 3 的整数倍。

    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且不得连聘连任。

   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且不得连聘连任。

   根据《公司章程》和《出资合同》,本所律师认为,徐州乾顺承

三个股东对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任职

系采用轮值方式,同届次董事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由各股

东分别提名的人士担任,相互制衡,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通过其提名

的人士单独对徐州乾顺承在关键管理人员层面实施控制。

   3.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徐州乾顺承任何单一股东通过实际

支配的表决权无法控制股东会决议的形成,徐州乾顺承不存在单一股

东控制股东会的情形;任何单一股东通过实际支配的表决权无法决定

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和无法控制董事会决议的形成,徐州乾顺承
                              29
不存在单一股东控制董事会的情形;各股东主要通过提名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参与管理,且徐州乾顺承每届董事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财

务总监由三个股东选任的人员轮值。徐州乾顺承不存在单一股东控制

全部关键管理人员,从而在关键管理人员层面实现控制的情形。因此,

徐州乾顺承目前不存在控制权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鉴于本次权益变动后徐州乾顺承为公司控股股东,且徐州乾顺

承目前不存在控制权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目前亦不存在实际控制

人。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充分、合理。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并无副本。提交公司叁份,本所

留存壹份。经办律师留存壹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以下无正文)




                             30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回复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季度报

告的问询函(中小板三季报问询函【2019】第 12 号)>涉及相关法

律问题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胡轶(签名)



                                 经办律师:胡轶 (签名)



                                            张宁(签名)




                                          2019 年 12 月 10 日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