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马:关于与朱丹丹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2020-04-22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0-047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朱丹丹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与朱丹
丹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司近日与朱丹丹签署了《和解协议书》。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2017 年 8 月 25 日,公司与朱丹丹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公司向朱丹丹借款人民币 7,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 年,借款利率为年化固定利
率 36%,2017 年 9 月 29 日,公司关联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朱丹
丹汇入的首笔借款,最终收到共计 4500 万元人民币,该借款已逾期。
2018 年 7 月 3 日,朱丹丹就其与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杭州市上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朱丹丹要求返还 4,500 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关利息及费用。
但由于该案涉嫌伪造公章存在犯罪嫌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朱
丹丹的起诉。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8 月 29 日、12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收
到<民事裁定书>、<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2)、《关
于补充披露公司未入账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8)、《关于收到(2018)
浙 0102 民初 3045 号案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3)。
2、2019 年 3 月 26 日,朱丹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
借款本金 4500 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有关费用,共计 59,430,000 元,并由被
告承担本案原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该案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开庭审理;2019 年 11 月 1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
具的(2019)浙 01 民初 1013 号《民事判决书》。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朱丹丹案一审判决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9-165)。
3、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提起二审诉讼,截至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审结,
一审判决尚未生效;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与朱丹丹签署《和解协议书》。
二、《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甲方:朱丹丹
乙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就该民间借贷纠纷,无论最终二审司法裁判为何,
亦无论最终一审判决是否生效及何时生效,亦无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是
否撤诉或变更诉讼请求,亦无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或民间借
贷纠纷引致的其他诉讼的当事人,就《最高额借款合同》和对应的《借据》项下
的全部款项偿还义务,甲方同意,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019 万元整,作为
该民间借款纠纷的全部履行款项。
二、乙方愿意且甲方同意,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且不迟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019 万元整。
三、甲方确认并承诺,于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甲方不以任何理由就《最高额
借款合同》和对应的《借据》项下的债务清偿向除乙方以外的任一共同借款人主
张任何权利、权益或权力。
四、甲方确认,于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人民币 2,019 万元整后,《最高额
借款合同》和对应的《借据》及其引致的该民间借贷纠纷案项下包括乙方在内的
各共同借款人与甲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清结。
五、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日内,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将本协议提交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备案,乙方应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二审上诉费用
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本协议生效且乙方足额履行本协议项下和解金额人民币 2,019 万元后,
若二审仍在审理中,甲方应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乙方已经足额履行本协议
项下义务的证明文件或书面说明,并于收到款项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文件。
七、本协议生效且乙方足额履行本协议项下和解金额人民币 2,019 万元后,
如因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未撤诉导致二审开庭审理,甲方应保证向人民法
院陈述诉争的债权债务已清结。如乙方未足额支付款项,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
公司也未撤回上诉的,二审继续开庭审理。
八、本协议生效且乙方足额履行本协议项下和解金额人民币 2,019 万元后,
乙方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的对本案及《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的
其他共同债务人的追偿权及其行使,与甲方无关;如需要甲方提供必要协助的,
甲方应予以配合。
九、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向甲方全额偿还款项的,乙方应按照(2019)
浙 01 民初 1013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务金额向甲方支付。在该情形下,甲
方只对乙方主张债务清偿义务。
十、本和解协议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和解协议书一式十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一份。交《最高额借款合同》项
下其他共同债务人各备案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
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是由公司违规借款引起,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
诺函,若本案最终因司法裁判生效确定还款义务,则上述承诺人保证于司法裁判
生效之日起 120 日内履行足额偿还义务。目前,公司与原告已签署和解协议,如
上述承诺人能够及时履行足额偿还义务,且公司后期按照和解协议的相关规定履
行还款义务,则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与承诺人
沟通并督促承诺人后续及时履行足额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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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