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马:关于收到杨爱薇案起诉状的公告2020-05-09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0-070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杨爱薇案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今日收到浙江
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
然人杨爱薇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及相关方。具体情况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的具体内容
原告:杨爱薇
被告一: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徐茂栋
被告三:傅淼
被告四:陶振武
被告五:韦京汉
被告六:杨利军
被告七:张志成
被告八:马兴法
被告九:刘艳秋
被告十:岳基伟
被告十一:胡亮
被告十二:郭松波
被告十三:赵华
被告十四:丁海胜
诉讼请求:
1 、 判 决 被 告 一 赔 偿 原 告 投 资 差 额 损 失 人 民 币 2,153,359.40 元 及 利 息
18,492.27 元(以 2,153,359.40 元为基数,从 2017 年 9 月 5 日起算按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计算至 2019 年 11 月 28 日止),其他被告对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利息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连带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自 2017 年 9 月买入被告股票*ST 天马(证券代码 002122),后该股票处
于连续多日跌停状态,据汇总股票资料,亏损人民币 2,153,359.40 元。
2018 年 4 月 28 日被告一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首次公开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已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019 年 10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天马股份、徐茂栋、傅淼等 14 名责任
人员作出(2019)12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天马股份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多
项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占用
天马股份资金金额巨大,2017 年年度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后连续多日跌停,
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等,天马股份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对天马股份
的违法行为,徐茂栋、傅淼、陶振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韦京汉、杨利军、
张志成、马兴法、刘艳秋、胡亮、岳基伟、郭松波、赵华、丁海胜是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故原告买入该证券产生的亏损与被告虚假陈述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原
告买入被告股票*ST 天马(证券代码 002122) 时间发生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及
以后,至揭露日(2018 年 4 月 28 日)之前;并在被告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卖出
或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
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18 条之规,被告应赔偿原告股票投资差
额损失及利息、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因其他被告的行为对天马股份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故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 21 条之规定,其他被告应对原告股票投资差额损失及利息、投资差额损失部
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
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