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马:关于收到前海汇能案一审判决书的公告2020-05-27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0-079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前海汇能案一审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原告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前海汇能”)与天马
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 7 名被告的民间借
贷纠纷一案,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
粤 0391 民初 3161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前期披露情况
1、2017 年 9 月 7 日,公司与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
款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向前海汇能借款人民币 1 亿元,借款期限为 6 个月,
借款利率为年化固定利率 36%,2017 年 9 月 8 日,公司关联公司星河互联集团
有限公司收到前海汇能汇入的借款 2,500 万元人民币,该借款已逾期。详见公司
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披露《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未入账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58)
2、2019 年 6 月 26 日,前海汇能作为原告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递交
《起诉状》,要求公司返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 25,000,000.00 元及逾期利息和相
关诉讼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等,暂计总金额人民币 32,000,000.00 元;且其
他七名被告对前述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4
日披露《关于收到<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2)。
3、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粤 0391
民初 3161 号《民事判决书》。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一、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
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500 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
利息以本金 2,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从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计算至
被告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
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 158,250 元;
三、被告徐茂栋、傅淼、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二项中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义务,向原告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1,80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徐茂栋、傅淼、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
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为一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与原告赵亮仁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送达
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自然人赵亮仁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向杭州
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要求公司赔偿其各
项经济损失 9,116,926.88 元及案件诉讼费,徐茂栋承担连带责任。
2、与原告杨谦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自然人杨
谦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向杭州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为由,要求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4,503,730.52 元及案件诉讼费,徐茂栋
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两案件目前均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除以上诉讼事项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
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后续将对案件提起上诉,最终生效判决结果尚无
法确定。本案是由公司违规借款引起,公司已在前期就包括本次借款在内的相关
违规借款事项计提了预计负债。同时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诺
函,本案因最终司法裁判生效确定的还款义务,由上述承诺人保证于司法裁判生
效之日起 120 日内履行足额偿还义务,若能如期履行偿还义务,则不会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与承诺人沟通并督促承诺人后续及
时履行足额偿还义务。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