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马:关于收到微弘保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的公告2020-09-29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0-122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微弘保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微弘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弘保理”)与被告怡乐
无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乐无限”)、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天马股份”或“天马轴承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近
日收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京 03 民终 6511 号《民事判决
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2017 年 9 月 4 日,微弘保理与怡乐无限、天马股份等签订《借款及保证
协议》,协议约定怡乐无限向微弘保理借款人民币 3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
月,借款利率为年化固定利率 12%,2017 年 9 月 13 日,怡乐无限收到微弘保理
汇入首笔借款,最终收到共计 3000 万元人民币,该项借款目前已逾期。根据《借
款及保证协议》,天马股份对该笔短期借款人民币 3000 万元承担第三方连带责任
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及保证协议》项下借款到期日起两年。微弘保理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 3000 万元借款本金并
支付相关利息及费用。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民事
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编号:2018-149)。
2、2019 年 11 月 26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京 0105 民初
36681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公司对该借款事项的相关违规担保事
项被判无效,公司无需对本案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由怡乐无限向微弘保理赔偿
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他有关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微弘保理借款合同纠纷
案一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7)。
3、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京 03 民终 6511
号《民事判决书》。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判决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
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3528 元,由怡乐无线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
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
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公司相关
违规担保事项仍被判无效,因此无需对本案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故对公司损益
并无影响。公司本年度对该次违规担保事项未计提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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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