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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管理制度2020-10-30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管理制度

                             (2020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天马轴承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是指《企业会计准则》
所定义以及《规范运作指引》所规范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
    第三条 公司不得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操纵利润、股东权益等。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8 号——商誉减值》的相关要求,
结合可获取的内部与外部信息,合理判断并识别商誉减值迹象。当商誉所在资产
组或资产组组合出现特定减值迹象时,公司应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恰当考
虑该减值迹象的影响。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不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都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公司应合理区别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
事项和并购重组相关方的业绩补偿事项,不得以业绩补偿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
测试。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证监会相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与
商誉减值相关的、对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决策有用的所有重要信息。

            第二章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的具体程序
    第五条 公司负责项目管理的项目单位、负责相关资产的部门期末终了,应
调查了解公司减值范围内资产的情况及市场行情或活跃交易记录并书面报告财
务部。
    第六条 财务部依据该报告,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减值准备计提原则和方法,
确定各项资产是否需要提取减值准备。财务部根据金融资产减值的判断标准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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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方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
    第七条 对需计提减值准备的事项,财务部根据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书面
报告管理层,同时报告内部审计部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与年度审计机构进
行充分沟通。
    前款约定的书面报告应详细说明损失估计或预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
据及数额,需要核销相关项目的,还要提供具体核销依据。

         第三章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未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由总经理
办公会决定。
    第十条 公司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至少包括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
原因、资产范围、总金额、拟计入的报告期间、公司的审批程序等;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以及对公司的影响,至少包括对
本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年初至报告期末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还应当列表至少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产可收回金额、资
产可收回金额的计算过程、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数额和原因;
    (四)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说明(如有);
    (五)监事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如
有);
    (六)交易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计提的原则和方法
                             第一节 坏账准备
    第十一条 本公司对于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应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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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上述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并采用预期信用损
失的简化模型,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第十二条 计提坏账的方法如下:
    (一)期末对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或预计存续期内合同现金流量可
能发生变化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
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二)当单项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
信用风险特征划分应收款项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组合名称            计提方法
                风险组合            预期信用损失简化模型
                性质组合            单独考虑坏账准备

    (三)对于划分为风险组合的应收款项,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
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款项逾期期数与整个存续期预
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第二节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三条 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存货盘亏或毁损,先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
再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
处理:
    (一)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
    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
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二)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
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
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
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存货可变现净值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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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期末长期
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
    第十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被投资单位的
重要文件,如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合同章程、年度报告等。
                       第四节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 期末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固定资产可
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
差额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期末按单项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二十三条 负责财产管理的部门,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实物保管账。在中期
和期末,财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财产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保证账账、账实相符。投资管理职能部门应对在建工程的投资额进行严格控制,
对财产安全完整负责。
                            第五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无形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
日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
了减值: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存在下列迹
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价值当期大幅度下跌,且在剩余年
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有证据表明承载该项无形资产的实体已无使用价值或不存在;
该项无形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其他表明可能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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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二十七条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如
果期末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
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对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由于其价值通常具
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也应当于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如果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
相应计提有关减值准备。
                            第六节 资产组减值
    第二十八条 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
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资产组能否独立产生现金流入是认定资产
组的最关键因素。资产组的认定应当考虑:一是企业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
理或者监控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二是
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 在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情况下,应当
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一经确定后,在
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资产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
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组可能发生
了减值:
    (一)资产组所处的经济、技术、法律、社会等环境以及该项资产组为创造
经济效益的能力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二)有证据表明承载该资产组的主要实体已无使用价值或不存在。
    (三)该资产组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四)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该资产组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
期,如该资产组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远远低于预计金额等。
    (五)其他表明资产组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十一条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表明资产组发生了减
值损失,应当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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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摊:
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
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上资产
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
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
费用后的净额、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零。
                               第七节 商誉减值
    第三十三条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
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计提
减值准备。
    第三十四条 期末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
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
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
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章 资产的核销
    第三十五条 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公司相关部门要及时写出核销的申请
报告,申请核销资产的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六)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每年度应向董事会提交具体资产减值准备的书面报告,
详细说明提取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比例和数额,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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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及《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
及《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以及《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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