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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关于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10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0-136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9日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1 月 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知春路甲18号院(北京现代荣华汽车北侧红色大门)
    (三)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武剑飞先生
    (六)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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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53,659,2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1.35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50,973,0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21.12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686,212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26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686,2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22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686,2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226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公司独立董事海洋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
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0 年 11 月 5 日),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
董事投票的股东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并通过了以下特别决议:
    1、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991,2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67%;反对 6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33%;弃权 0


                                    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18,2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5.1323%;反对 6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867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991,2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67%;反对 6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18,2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5.1323%;反对 6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867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 252,991,2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67%;反对 66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18,2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5.1323%;反对 6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867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轶、袁姿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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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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