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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关于收到(2020)浙01民终248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11-12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0-139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20)浙 01 民终 248 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北京星
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六方被告与原告孔世海的民间借
贷纠纷一案,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 01
民终 248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2017 年 10 月 23 日,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因公司经营所需,作为共同借款人
向原告借款 2,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8 年 4 月 15 日,
借款利率为 24%/年。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保证人。借款期满后,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截至 2018 年
4 月 3 日,尚欠借款本金 10,003,554 元。原告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
要求前述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
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7)。
    2、2018 年 8 月 31 日,公司收到《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告知上述案件依法由审判员沈一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章麒、施雄组成合
议庭进行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就案号(2018)
浙 0108 民初 2942 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进行开
庭审理。
    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2018)浙 0108
民初 2942 号案件<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1)。
    3、2019 年 10 月 21 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
决。判决要求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
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孔世海借款本金
并支付利息损失及相应律师费,同时被告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孔世海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2018)浙 0108
民初 2942 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3)。
    4、2019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就(2018)浙 0108 民初 2942 号判决向浙江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
    “一、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 0108 民初 2942 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
团有限公司、徐茂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孔世海借款本金
11404057.14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中 4104057.14 元的逾期利息自 2018 年 4 月
16 日起按照年利率 24%持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剩余 7300000 元的逾期利息
自 2018 年 4 月 16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持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及律师费 200000 元;
    三、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
述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孔世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47285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52285 元,由孔世海负
担 103461 元,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8824 元,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
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喀什星
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承担
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 141800 元(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147285
元),由孔世海负担 99260 元,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2540 元,北京
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
承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
诉讼费用结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其
他尚应披露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
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因生
效司法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由上述承诺人履行足额偿还义务。由于本案是由公
司违规借款引起,公司将积极与前述承诺人沟通并督促其及时履行足额偿还义务。
如果前述承诺人及时履行足额偿还义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
产生重大影响。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