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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关于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2020-12-03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0-148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孔世海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
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
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
司与孔世海签署了《和解协议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2017 年 10 月 23 日,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因公司经营所需,作为共同借款人
向原告借款 2,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8 年 4 月 15 日,
借款利率为 24%/年。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保证人。借款期满后,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截至 2018 年
4 月 3 日,尚欠借款本金 10,003,554 元。原告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
要求前述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
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7)。
    2、2018 年 8 月 31 日,公司收到《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告知上述案件依法由审判员沈一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章麒、施雄组成合
议庭进行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就案号(2018)
浙 0108 民初 2942 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进行开
庭审理。
    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2018)浙 0108
民初 2942 号案件<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1)。
    3、2019 年 10 月 21 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
决。判决要求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
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孔世海借款本金
并支付利息损失及相应律师费,同时被告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孔世海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2018)浙 0108
民初 2942 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3)。
    4、2019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就(2018)浙 0108 民初 2942 号判决向浙江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11 月 6 日,法院出具(2020)浙 01 民
终 24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 0108 民初
2942 号民事判决;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徐茂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孔世海借款本金
并支付利息损失及律师费;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2020)浙 01 民
终 248 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9)。
    5、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与孔世海签署了《和解协议
书》。
    二、《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甲方:孔世海
    乙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诉乙方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徐
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已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作出(2018)浙 0108 民初 2942 号《民事判决书》;
    2、乙方因不服本案上述判决并提起上诉,2020 年 11 月 6 日,浙江省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 01 民终 248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生
效判决”)。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就上
述生效判决项下的债务履行,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乙方作为本案的共同借款人之一,就乙方
在上述生效判决的全部付款义务,应向甲方偿还的金额共计人民币 8,048,824 元
(大写:捌佰零肆万捌仟捌佰贰拾肆元整)。
       第二条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前一次性向
甲方指定账户全额偿付上述款项。
       第三条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按上述第二条的约定清偿全部款项后,乙方在生
效判决项下对甲方的债务全部结清,且,甲方放弃向本案除徐茂栋以外的其他付
款义务方主张生效判决项下的债权权利,即,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
互联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不对甲方承担生效判决项下的任何债务,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生效判决中的连带清偿责任解除。
       第四条甲方确认,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偿付的款项于偿还时点等额扣减
甲方按生效判决可向徐茂栋追索的债权本金。
       第五条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款项,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本案
强制执行,要求本案全部付款义务人按生效判决履行款项偿还义务。
       第六条本协议生效且乙方足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款项支付义务后,乙方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效判决项下其他共同借款人的追偿权及其行使与甲方
无涉,如需要甲方提供必要协助的,甲方应予配合。
       第七条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
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中小股东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公司于近日收到相关法院通知,共计有
12 名中小股东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有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公 司 及 相关 责 任人 赔 偿其 投 资差 额 损失 、 佣金 及 税 费、 利 息损 失 等, 共 计
10,699,712.68 元。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除上述案件及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其他尚应披露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
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到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已针对本案的生效判决结果计提了其他应付款-
本息合计 15,078,014.05 元。根据本次签署的和解协议书,公司应向孔世海偿还
的金额共计人民币 8,048,824 元,因此公司将冲回多计提的应付款 7,029,190.05
元。由于本案是由公司违规借款引起,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
诺函,因生效司法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由上述承诺人履行足额偿还义务,因此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后续将积极与前述承诺人
沟通并督促其及时履行足额偿还义务。
    五、公司违规借款案件整体情况
    公司违规借款案共 10 起,涉案本金金额合计为 41,000 万元,其中 1 起正在
一审审理中,已开庭但尚未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本金金额 7,000 万元;7 起已终
审判决/签署《和解协议》,涉案本金金额 29,500 万元;2 起正在二审审理中,
涉案本金金额 4,500 万元。前述违规借款案件的终审判决/和解结果均为公司败诉,
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