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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关于收到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关法律文书的公告2021-01-13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1-002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关于孔建肃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方
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交再审,请求“撤销(2019)浙 01 民终 9315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再审本案”。
    2020 年 11 月 16 日,嘉兴淳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鑫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民事起诉状》,要求“依法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 01 民终
9315 号民事判决,改判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 0102 民初 3229 号民
事判决第三项中关于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
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共同归还孔建肃的借款本金 20,438,376.55 元及利息、
律师费 200,000 元、保全担保费 35,900 元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内容,驳回
孔建肃对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八
被告共同承担”。该案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立案,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浙江省杭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 01 民撤 10 号《应诉通知书》。
    二、案件及前期披露情况
    1、2017 年 12 月 14 日,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孔建肃、被告徐茂栋(作为保证人)签订了《最高额
保证借款合同》,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
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担保的函,为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 年 12 月 15 日,
原告出借 5,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8 年 4 月 15 日,利
率为年利率 36%。2018 年 1 月 24 日,各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 1,500 万元。截至
2018 年 4 月 15 日,各被告已经偿还本金所对应的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各
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剩余的借款本金 3,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2018 年 6 月 20 日,孔建肃就其与公司等 7 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杭州
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
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
民事裁定书>、<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8)。
    3、2019 年 7 月 19 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 0102 民初 3229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各原被告归还原告孔建肃借款本金 20,438,376.55 元,
支付利息 604,751.96 元,并应支付自 2018 年 5 月 28 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
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 24%的标准计算);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
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
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孔建肃律师
费 200,000 元、保全担保费 35,900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7 日披
露的《关于收到(2018)浙 0102 民初 3229 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9-110)。
    4、针对上述判决书,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5 月 18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浙 01 民终 9315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3 日披
露的《关于收到(2019)浙 01 民终 9315 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77)。
    5、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浙
01 民终 9315 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请求“撤销(2019)
浙 01 民终 9315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再审本案”。2020 年 11 月 20 日,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民申 4359 号《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
书》,通知该再审案件已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再审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145)。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尚未开庭审理,但仅为原告起诉要求改判北京天瑞霞
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与孔建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中不承担担保责任,不影响公司按原生效判决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公司目前申请的孔建肃再审案件尚无进展。
    另外,由于孔建肃案是由公司违规借款引起,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喀什星河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
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孔建肃案因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上述承诺人保证于
该等司法裁判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 4 个月内履行足额代偿义务。因此,
本案和孔建肃再审案件公司能否胜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