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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关于孔建肃案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2021-02-03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1-005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孔建肃案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孔建肃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方
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各方经协商一致,就该案生效判决项下的债务履行签
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案件前期披露情况
    1、2017 年 12 月 14 日,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孔建肃、被告徐茂栋(作为保证人)签订了《最高额
保证借款合同》,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
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担保的函,为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 年 12 月 15 日,
原告出借 5,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8 年 4 月 15 日,利
率为年利率 36%。2018 年 1 月 24 日,各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 1,500 万元。截至
2018 年 4 月 15 日,各被告已经偿还本金所对应的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各
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剩余的借款本金 3,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2018 年 6 月 20 日,孔建肃就其与公司等 7 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杭州
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
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
民事裁定书>、<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8)。
    3、2019 年 7 月 19 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 0102 民初 3229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各原被告归还原告孔建肃借款本金 20,438,376.55 元,
支付利息 604,751.96 元,并应支付自 2018 年 5 月 28 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
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 24%的标准计算);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
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
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孔建肃律师
费 200,000 元、保全担保费 35,900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7 日披
露的《关于收到(2018)浙 0102 民初 3229 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9-110)。
    4、针对上述判决书,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5 月 18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浙 01 民终 9315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3 日披
露的《关于收到(2019)浙 01 民终 9315 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77)。
    5、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浙
01 民终 9315 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请求“撤销(2019)
浙 01 民终 9315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再审本案”。2020 年 11 月 20 日,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民申 4359 号《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
书》,通知该再审案件已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再审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145)。
    6、2020 年 11 月 16 日,嘉兴淳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鑫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
交《民事起诉状》,要求依法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 01 民终
9315 号民事判决,改判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 0102 民初 3229 号民
事判决第三项中关于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该债务纠纷中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的内容。该案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立案,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出具的(2020)浙 01 民撤 10 号《应诉通知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关法
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截至目前,孔建肃已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甲方:孔建肃
    乙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丁方: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各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就生效判决的全部付款义务达成和解,乙方
作为本案的共同借款人之一,就乙方在上述生效判决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应向
甲方偿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 1485 万元(大写:壹仟肆佰捌拾伍万元整)。
    第二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前向甲方账户
全额偿付上述款项。
    第三条 各方确认,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
后,视为乙、丙、丁方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即乙方在生效
判决项下对甲方的债务全部清结,丙方、丁方在生效判决中的连带清偿责任全部
免除,各方中任何一方或数方不向其他相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权益或权力,各方
(包括各方之间)今后无其他任何纠纷或争议。
    第四条 各方确认,本协议生效并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继续向本案除乙、
丙、丁方以外的其他付款义务方主张其在生效判决项下的剩余债权,甲方就生效
判决项下对除乙、丙、丁方以外的其他付款义务方的追偿权及其行使与乙方、丙
方、丁方无涉。
    第五条 各方确认,甲方应于收到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全部款项后 5 日内向
执行法院提交本协议备案,并向执行法院申请终结本案对乙方、丙方及丁方的强
制执行,与本次执行相关的所有执行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于甲方向执行法院
申请终结本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
请;丙方及丁方应协调嘉兴淳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鑫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于甲方向执行法院申请终结本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撤回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案号:(2020)浙 01 民撤 10 号)】的起诉。
    另外,甲方还应于收到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全部款项后 5 日内,向丙方的破
产管理人递交撤回原全部债权申报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款项,甲方有权向执行法院申请恢
复本案强制执行,要求本案全部付款义务人按生效判决履行款项偿还义务。
    第七条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丙方及丁方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玖份,各方各执贰份,执行法院留存一份,各份均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在 2019 年度报告中针对本案涉及的诉讼计提了预计负债 2,926.78 万元,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根据本案生效判决结果确认其他应付款 3,418.64
万元。根据本次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就上述生效判决项下的全部付款义
务,公司应向甲方偿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 1,485 万元。公司履行完毕上述付款义
务后,视为公司及其他各方已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因此公司将冲回多计提的其
他应付款 1,933.64 万元。
    另外,由于孔建肃案是由公司违规借款引起,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喀什星河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
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孔建肃案因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上述承诺人保证于
该等司法裁判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 4 个月内履行足额代偿义务。因此,
公司将同时冲回对原控股股东计提的其他应收款 1,933.64 万元。
    本案和孔建肃再审案件公司能否胜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