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马:关于收到子公司涉诉事项判决书的公告2021-06-15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1-071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子公司涉诉事项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融鼎坤(武
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融鼎坤”)作为原告,与被告刘二强、
重庆市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园林”)之间的合
同纠纷案,近日公司收到了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鄂 01 民
初 738 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3)。
一、案件进展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就上述案件出具(2020)鄂
01 民初 73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刘二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融鼎坤(武汉)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支付截止到 2020 年 10 月 9 日股权回购款 18380.538932 万元;
二、被告刘二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融鼎坤(武汉)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支付逾期支付股权回购款的违约金(以 18380.538932 万元为基数,按
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从 2021 年 3 月 18 日开始计算
至股权回购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园林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刘二强在本判决
中未能履行的部分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天融鼎坤(武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943,952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服务费 108,258 元,
合计 1,057,210 元,由被告刘二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前期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
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目前各方当事人是否会就本案提起上诉尚
不确定,公司暂时无法对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的能力进行评估,出于谨慎性原则,
暂时不对本案涉及的股份回购款确认为一项资产。
若后期本案形成生效判决,且公司经过审慎判断基本确定可以收回时,根据
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将本案涉及的股份回购款确认为一项资产,同时确认相关损
益。
因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对后续是否影
响本期和期后利润暂时无法判断,后续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披露。
四、备查文件
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 01 民初 738 号】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