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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关于公司近日诉讼案进展公告2021-06-18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1-075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近日诉讼案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公司”)于近日收到 2 起有
关违规借款案的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向发军违规借款案二审判决事项
    (一)基本概况
    关于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与原告向发军之间的民间借
贷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出具(2018)粤
0304 民初 27132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向
发军借款本金 1,940.00 万元,支付利息 112.80 万元,并应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担保费用等,其他相关原告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9 年 9 月 4 日,公司就前
述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进展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在指定媒体
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1)。
    (二)案件本次进展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出具(2019)粤 03 民终 27367 号《民
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综上所述,上诉人天马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44440 元,由上诉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案件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在 2018、2019 和 2020 年度报告中针对本诉讼事项可能产生的赔偿金
额计提了预计负债,同时由于本案是由公司违规借款引起,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因生效司法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由上述承诺人履行
足额偿还义务。由于该项诉讼产生的预计负债具有可追偿性,因此不影响计提预
计负债当期的损益。
     上述承诺人已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提前履行了偿还义务,详见《关于公司原
控股股东和原实际控制人清偿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八)》公告编号 2021-036),
自 2021 年 4 月 16 日起本案产生的逾期利息将由公司承担。截至本公告发布日,
公司已针对本案计提的利息费用为 79.09 万元(未经审计),由于本次二审判决
维持原判,因此公司将继续按照二审判决结果计提利息费用。
     二、蒋敏违规借款案再审裁定事项
     (一)基本概况
     关于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霍尔
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傅淼、徐茂栋与原告蒋敏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9 年 8 月 12 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浙 0102 民初 2685 号《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公 司 应 于 判 决 书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偿 付 蒋 敏 借 款 本 金
19,400,000 元,利息 4,862,147.95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律师费等,其他相关原
告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9 年 8 月 26 日,公司就前述判决提起上诉,2020
年 4 月 16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浙 01 民终 8787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为终审判决;2020 年 10 月 22 日,
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请求“撤销(2019)浙 01 民终 8787 号民
事判决书”。
     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进展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6 日、2020 年 11 月 24 日
发布的《关于收到(2019)浙 01 民终 8787 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7)、《关于收到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
     (二)案件本次进展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述再审案件出具(2020)浙民申 4358 号《民事裁
定书》。主要裁定内容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
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再审申请中提交的材料不足
以推翻原判决,其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案件再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在 2018、2019 年度报告中针对本诉讼事项可能产生的赔偿金额计提
了预计负债,2020 年 4 月,公司依据二审判决结果将本诉讼事项确定的付款义
务由预计负债转为其他应付款。由于本案是由公司违规借款引起,根据公司原控
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因生效司法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由上述承诺
人履行足额偿还义务。由于该项诉讼产生的预计负债具有可追偿性,因此不影响
计提预计负债当期的损益。
    上述承诺人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和 2021 年 4 月 16 日履行了偿还义务,
详见《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和原实际控制人清偿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0-066) 、《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和原实际控制人清偿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
(八)》(公告编号 2021-036),自上述偿还日起,承诺人已偿还完毕的部分产生
的逾期利息将由公司承担。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已针对本案计提的利息费用
为 147.46 万元(未经审计),由于本次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因此
公司将继续按照二审判决结果计提利息费用。
    三、公司违规借款事项的整体情况
    公司违规借款案共 10 起,涉案本金金额合计为 41,000 万元,其中 8 起已终
审判决/签署和解协议,涉案本金金额 31,500 万元,终审判决/和解结果均为公司
败诉,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1 起正在二审审理中,涉案本金金额 2,500 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为公司败诉,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1 起正在二审审理中,涉案本
金金额 7,000 万元,一审判决结果为公司胜诉,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前期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尚未
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粤 03 民终 27367 号《民事判
决书》;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浙民申 4358 号《民事裁定书》。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