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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关于收到孙涛勇证券虚假陈述案上诉状的公告2021-07-29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1-084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孙涛勇证券虚假陈述案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收到上诉人孙涛勇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孙涛勇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向其赔偿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 246,567,337.10
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出
具的(2019)浙 01 民初 41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由其
承担案件受理费。本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7 日披露《关于收到
孙涛勇证券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
    二、案件本次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收到上诉人孙涛勇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
《民事上诉状》,其要求:1、依法撤销(2019)浙 01 民初 4113 号民事判决书,
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
二审诉讼费。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前海汇能案一审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79)中提到“与原告杨谦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杨
谦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要求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4,503,730.52 元
及案件诉讼费;针对该案件,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 01 民初 26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文
书 生 效 之日 起 十日 内 支付 杨 谦投 资 差额 、 佣金 、 印 花税 、 利息 等 损失 共 计
3,386,185.83 元,驳回杨谦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案件受理费 42,830 元由杨谦负
担 10,565 元,公司负担 32,265 元。公司已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针对此案预计要
承担的赔偿金额计提了营业外支出-预计损失,由于该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公司后续将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递交上述状,因此目前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待取得最终生效判决时,公司将根据生效判决结果
调整预计损失金额。
       除上述及前期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件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案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有关赔偿责任;目前该案件处于二审上诉
阶段,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预计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孙涛勇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
       2、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 01 民初 263 号《民事判决
书》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