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马:关于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2021-12-28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1-125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一)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知春路甲18号院(北京现代荣华汽车北侧红色大门)
(三)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武剑飞先生
(六)合法有效性
1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257,00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1.32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54,067,4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21.08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2,936,6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43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2,936,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24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2,936,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243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决议:
1、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 256,99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4%;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2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6867%;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33%;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1)总表决情况:同意 257,00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3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 257,00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3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袁姿、杜沙沙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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