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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关于收到孙涛勇证券虚假陈述案终审判决的公告2022-02-18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2-002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孙涛勇证券虚假陈述案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民终 1203 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孙涛勇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向其赔偿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 246,567,337.10
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出
具(2019)浙 01 民初 41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由其承
担案件受理费;后孙涛勇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本案件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2021 年 7 月 17 日、 月 29 日披露的《近
期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关于收到孙涛勇证券虚假陈
述案一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关于收到孙涛勇证券虚假陈
述案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
    二、案件本次进展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出具(2021)浙民终 1203 号《民
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综上,……。孙涛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279616.4 元,由孙涛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及前期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无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件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案件的终审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司无需承担有
关赔偿责任,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民终 1203 号《民事判决书》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