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马:关于前海汇能案的进展公告2022-02-23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2-003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海汇能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再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本金 2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再审裁决,目前尚无法判断
对公司的影响。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民申 1135 号《民事申请再审案
件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 03 民
终 21418 号民事裁定,因此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7 日与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前海汇能”)签订《借款合同》,公司关联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前
海汇能汇入的借款 2,500 万元人民币,后该借款逾期未还,前海汇能向深圳前海
合作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公司返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 2500 万元及
逾期利息和相关诉讼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等,且其他七名被告对前述的支付
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 年 5 月 19 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 0391 民初 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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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返还前海汇能 2500 万元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律
师费等,其他相关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 年 6 月 18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 民终 21418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借款纠纷
涉嫌刑事犯罪,因此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 0391 民
初 3161 号民事判决,并驳回前海汇能的起诉。
本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进展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2021 年 6
月 29 日的《关于收到前海汇能案一审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关
于收到前海汇能案终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
二、本次案件进展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茂栋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傅淼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 03 民终 21418
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天马轴承公司返还申请人前海汇能金控公司
借款本金 2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 2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计算至天马轴承公司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
3、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天马轴承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
4、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徐茂栋、傅淼、喀什星河创投公司、上海睿鸷合伙企
业、浙江步森股份公司、北京星河世界公司、星河互联公司就天马轴承公司上述
前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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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前期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再审裁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
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民申 1135 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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