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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3月)2022-03-12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
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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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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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
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
件。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
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
通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
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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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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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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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公司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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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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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
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
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董事、监事的选聘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名董事候选人。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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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合称非职工代
表监事提名人)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权提名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由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
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
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
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简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况;
    (二)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相关提案中除了应当充分披露上述资料外,还
应当说明相关候选人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
求。候选人存在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相关情形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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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
措施。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
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或发表的独立
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
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和《独
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并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
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
详细信息提交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公示期间,任
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证券交
易所网站提供的渠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
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公司披露或公示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
行核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予以更正。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
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证券交易所异议函的内容。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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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
消该提案。
    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其他情况表示关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证
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内容,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最迟在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两个交易
日前披露对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说明证券交易所关注事项的具体情形、是
否仍推举该候选人,继续推举的,说明具体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
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相关情况
是否被证券交易所关注及其具体情形进行说明。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职工代表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
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非职工监事应当作为不同的提案提出。提案中应当分别
注明应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的具体人数。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
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
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
人数的,或者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
效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一名监事的,不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是指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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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和修订的规范性文
件、监管指引和规则适用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和修订的自律监管规则、自律
监管指引和自律监管指南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监管指引和规则适用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
发布和修订的自律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和自律监管指南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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