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马: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3月)2022-03-12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有效履
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天马轴承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
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
两日。
在全体参会监事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豁免通知时限,即
1
时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
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八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方式及记名投票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或现场
加通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
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
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
所。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监事会会议记录
的,公司应当按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公司依据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监事会决议的,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
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
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
第三章 监事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应当积极作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监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参照《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股
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股东大
会决议等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2
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前款有关规定或者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一款有关规定或者决议,或者存在
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
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存在
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
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
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
引》、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
权。
第十七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3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监事审议公司重大事项,参照《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
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提请核查,必要时应当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
监事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
4.5.4 条相关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
际情况不符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得单纯以对公
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和修订的规范性文
件、监管指引和规则适用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和修订的自律监管规则、自律
监管指引和自律监管指南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监管指引和规则适用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
发布和修订的自律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和自律监管指南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