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天马: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3月)2022-03-12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规范、
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和《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履行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的人数和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公司章程》等的要求,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
技能和素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条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
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
决策审批,不得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公司应当在
《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两人。
    第六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确定的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1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权限的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
两日。
    在全体参会董事一致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豁免通知时限,即
时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方式及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或现场
加通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股票上市规则》召集
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
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
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
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2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
所。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
的,公司应当按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
则》所述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决议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重大事项公告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予以
披露。

                           第三章    董事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应当积极作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四)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
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六)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
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
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3
    (七)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有关公司的传闻,及时了解并
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
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八)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 等公司利益被
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
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
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
资料或者信息;
    (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
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一)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
要求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充分
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
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议
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者
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关注相关事项的
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第二十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
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
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4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
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授权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
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在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
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
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
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
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
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 被担保方的
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
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
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


                                  5
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
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
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
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
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
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出售或者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
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
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
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
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
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在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变
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
情况后作出审慎判断。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在审议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
调查收购或者重组的意图,关注收购方或者重组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
况,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收购或者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审慎评
估收购或者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


                                     6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董事应
当关注方案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是否与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
长性、公司可持续发展等状况相匹配。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在审议重大融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
资条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涉及
向关联人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的,应当特别关注发行价格的合理性。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在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
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
在异常情况,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
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
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
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
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
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发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
符、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有
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应当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7
    第四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者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但董
事会坚持作出决议的;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积极关注公司事务,通过审阅文件、问询相关人员、
现场考察、组织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管理和财务等情
况。对于关注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当要求公司相关人
员及时作出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当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对公司董事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运作指引》、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时,董事应当如实向
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
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董事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
4.5.4 条相关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
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得单纯以对公
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第四章 董事长行为规范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
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
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


                                     8
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
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
    董事长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
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四十七条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
知其他董事。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
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
    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
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十条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
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本条的规定,除《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本条外,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
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任期、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9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和修订的规范性文
件、监管指引和规则适用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和修订的自律监管规则、自律
监管指引和自律监管指南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监管指引和规则适用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
发布和修订的自律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和自律监管指南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