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马:关于佳隆公司案的进展公告2022-04-22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2-031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佳隆公司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再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本金 2 亿元及逾期利息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无影响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天马轴承公司”)
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京民申 1917 号
《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2018 年 1 月 22 日,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河”)与
北京佳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隆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约定北京星河向佳隆公司借款人民币 2 亿元,公司在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决策程
序的情况下与佳隆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对该借款承担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担
保。
针对此纠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4 日出具(2018)京
03 民初 477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北京星河支付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其
他相关方对此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但公司无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佳隆公司就前述判决提起上诉。2021 年 6 月 30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
出(2020)京民终 4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就判决书中确定的债权中北
京星河不能清偿部分的 30%向佳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
有权向北京星河追偿。
本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佳隆公司案
终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等相关公告。
二、案件本次进展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佳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亿德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
原审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徐茂栋
原审被告:周芳
原审被告: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提起再审,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 44 号
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第一项中关于维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2018)京 03 民初 477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改判再审被申请人北京星
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再审申请人返还本金 200,000,000 元并支付利
息(以 20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2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
利率 24%计算);
2、请求依法判决再审被申请人天马轴承公司、天瑞霞光公司、亿德宝公司
对北京星河公司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和原审被告共同承担。”
三、公司违规担保案件的整体情况
除本案外,目前公司尚存诸金海、张进琪、李海霞等 3 起有关违规对外担保
的仲裁案件,涉讼金额约 940 万余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 3 起案件尚未结案。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前期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案件再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21 年,公司收到二审判决书后,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二审生效判决预
计最大可能要承担的赔偿金额计提了预计负债。
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星河”)、
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公司关联人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
睦德”,喀什星河、徐茂栋、徐州睦德合称“承诺人”)分别于 2019 年 3 月 9
日、2019 年 3 月 18 日、2019 年 3 月 30 日、2020 年 7 月 28 日、2022 年 3 月 23
日共同或单独向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机构)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函 2》、
《承诺函 3》、《承诺函 4》和《承诺函 5》,就因违规担保案件的生效司法裁
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如判定公司负有给付义务,则对于公司实际向债权人清偿(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主动向债权人清偿或被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划扣公司资金、拍卖公
司资产等方式的清偿或公司履行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偿债裁定的清偿)的相应金
额,承诺人保证于公司按照生效司法判决确定的条件和范围实际清偿日之后 120
日内履行足额代偿义务。因此本案的再审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
响。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京民申 1917 号《应诉通知书》、《再
审申请书》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