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马: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4月)2022-04-29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提高年报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室、
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披
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力对等。
第五条 公司由公司指定的责任认定小组负责收集、汇总与责任追究有关的
资料,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
年报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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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披露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等情形。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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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
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
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
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三条 其他年报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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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2、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遗
漏或重大错误;
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
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五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
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六条 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遗漏,应及
时进行更正、补充,相关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对有重大违法犯罪嫌疑的,报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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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
济处罚,处罚金额视事件情节由公司董事会具体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2010
年 3 月施行的《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步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和修订的规范性文
件、监管指引和规则适用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和修订的自律监管规则、自律
监管指引和自律监管指南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发布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监管指引和规则适用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发
布和修订的自律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和自律监管指南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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