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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2022-11-01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2-067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

           暨公司股票交易将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2年10月30日,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
马股份”)收到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衢州中院”)送达的(2022)浙
08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决定书》,衢州中院裁定受理徐州允智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允智”)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指定浙江京衡律师
事务所担任公司重整的管理人。
    2、2022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衢州中院送达的(2022)浙08破6号《决定书》
《复函》,衢州中院准许公司继续营业,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
业事务。
    3、因衢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9.4.9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11月1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一个交易日,并
于2022年11月2日(星期三)开市起复牌。公司股票自2022年11月2日开市起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简称由 “ST天马”变更为“*ST天马”, 证券代码仍为
002122,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4、衢州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
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7 条第(六)
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收到衢州中院出具的(2022)浙 08 民诉前调 1 号
之一《通知书》,衢州中院决定对天马股份的预重整进行登记。2022 年 6 月 22
日,公司收到衢州中院送达的(2022)浙 08 破申 19 号《通知书》,徐州允智以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衢
州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2022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收到衢州中院送达的(2022)浙 08 破申 19 号《民
事裁定书》《决定书》,衢州中院裁定受理徐州允智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指
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重整的管理人。
    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收到衢州中院送达的(2022)浙 08 破 6 号《决定
书》《复函》,衢州中院准许公司继续营业,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
营业事务。
    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
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徐州允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7E2LR3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 年 11 月 12 日
    营业期限:2021 年 11 月 12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法定代表人:王学锋
    住所:徐州市睢宁县官山镇工业集中区 87 号厂房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代理记账;注册会计师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市场营销策划;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广告
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平面设计;企业管理咨询;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财务咨询;税务
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事由:2022 年 6 月 22 日,公司收到衢州中院送达的(2022)浙 08 破
申 19 号《通知书》,徐州允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衢州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申请人徐州允智的控股股东为邳州显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
   2、《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2年6月21日,申请人徐州允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允智公司)
以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天马公司进行破产
重整。本院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天马公司,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一般应由上市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天马公司系上市公司,其住所地为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大桥路18
号8楼801、802、805室,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允智公司对天
马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且至今未获清偿,故其申请主体适格。天马公司账面
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其货币资金严重不足,其主要资产系长期股权投资,变现难
度较大且影响变现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天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
失清偿能力可能,应认定具备破产原因。但天马公司各项主营业务有一定的市场
竞争优势、规模以及稳定的客户群体,具有重整价值及可行性。允智公司提出的
破产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
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及《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
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徐州允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二、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1、《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决定书》,衢州中院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天马轴承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
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1)管理人名称: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2)负责人:任律师
    (3)联系人:陈律师
    (4)联系电话:18267171027
    (5)邮箱:tmgfglr@163.com
    三、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许可情况
    1、(2022)浙08破6号《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
在重整期间可以申请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天马轴承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相关业务专业性较强,管理团队完整,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熟悉自身
的财产、业务、债权债务等情况,也未发现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隐匿、
转移财产的行为及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现管理人已制定监管办法,
对重整期间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用印、用款、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在管理人监督下,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管理财务和营业事务更有利于
维持债务人资产价值、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和推进重整工作。如管理人在履行监
督职责中发现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
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本院作出终止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监
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
事务,在重整期间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武宁
    联系电话:010-85660012
    邮箱:ningwu@tianma-group.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知春路甲18号院(北京现代荣华汽车北
侧红色大门)
    四、继续营业的许可情况
    衢州中院作出(2022)浙08破6号《复函》,准许公司继续营业。《复函》
的主要内容为:
    “本院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债务人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的报告》,认为债务人的主营业务具有营运价值,继续营业有利于实现公司资产
的保值与增值,以及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请求许可债务人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经研究,答复如下:
    许可管理人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行为。”
    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生产经营及做好
员工稳定等重整相关的工作。
    五、公司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
    2022年4月19日,公司收到衢州中院出具的(2022)浙08民诉前调1号之一《通
知书》。衢州中院决定对天马股份的预重整进行登记,并根据相关规定,由政府、
法院、主要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组成评审小组,选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为预重
整管理人,开展天马股份预重整的各项工作。目前,衢州中院已裁定受理公司重
整,公司预重整程序已结束,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将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履职情况等内容披
露如下:
    (一)预重整管理人主要工作及预重整阶段已取得的成效
    1、调查了解公司基本信息,梳理资产负债情况
    在被选任为预重整管理人后,管理人向公司、相关主管部门详细调查了解天
马股份基本经营情况,同时取得了天马股份及其子公司基本工商信息和财务报表、
日常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清单等相关资料。为核查资产情况,管理人采取竞
争方式选聘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开展资产清查及
评估工作。
    2、通知已知主要债权人登记债权,依法进行债权预审查
    为尽快确定天马股份主要债务情况,预重整管理人向已知主要债权人发出书
面债权登记通知书,通知其向预重整管理人进行债权登记。
    预重整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登记材料后,讨论、制定具体的债权审查标准,调
查每笔债权的形成原因、履行情况、清偿情况,对所登记债权开展全面审查。截
至2022年10月30日,共有10家债权人登记债权,登记债权总金额2,323,561,283.22
元。目前,预重整管理人已完成全部登记债权的审查工作,确认普通债权总金额
2,122,646,984.52元,劣后债权总金额158,675,996.32元(为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
利息),无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前述审查确认金额利息暂计
算至2022年4月20日(含),后续将根据重整受理之后的止息日进行调整。
    3、公开招募及遴选重整投资人
    2022年9月3日,顺利推进天马股份预重整及后续重整工作,维护公司运营价
值,实现资源整合,公司及管理人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在规定的报名期内,
衢州智造祈爵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博厚明久(衢州)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组成的联合体向管理人足额缴纳了报名保证金人民币6000
万元并提交了《重整投资方案》,未有其他意向投资人提交报名材料及缴纳报名
保证金。
    (二)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程序衔接安排
    结合前述情况,预重整管理人认为天马股份预重整已取得一定成效,完成了
司法重整前的相关筹备工作,预重整阶段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将助力天马股份重
整。
    目前法院已裁定受理重整,并选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为公司重整的管理人,
在后续的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
各项职责。
    六、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1、股票交易
    因衢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
9.4.9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11月1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一个交易日,
并于2022年11月2日(星期三)开市起复牌。公司股票自2022年11月2日开市起被实
施退市 风险 警示, 公司 股票 简称 由“ST天马” 变更 为“*ST天马 ”证券 代码 仍为
002122,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2、其他影响
    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最大程度
保障公司各方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
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健
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
上市的风险。
    七、风险提示
    1、因衢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
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2年11月2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
称由“ST天马”变更为“*ST天马”证券代码仍为002122,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
仍为5%。
    2、衢州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
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
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
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浙08破申19号;
2、《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2)浙08破申19号;
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2)浙08破6号。
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2022)浙08破6号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