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马: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2022-12-20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2-105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一)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2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12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知春路甲18号院(北京现代荣华汽车北侧红色大门)
(三)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武剑飞先生
(六)合法有效性
1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42,028,9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19.85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39,973,0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19.68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055,905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8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2,055,905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16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2,055,905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8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决议:
1、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 241,878,3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8%;反对 15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05,3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2.6748%;反对 15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25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3)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 241,878,3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8%;反对 15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05,3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2.6748%;反对 15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25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 241,059,4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94%;反对 19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6%;弃权
76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8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6,4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52.8432%;反对 19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32%;
弃权 76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37.4336%。
(3)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寒、张雨晨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的提案、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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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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