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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马: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0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149 号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 层 邮编:100007
5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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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149 号


致: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
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植
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天马股份”)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2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依
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 过视频方式
出席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以下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天马轴
         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1
    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 料(包括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材料、复印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并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材料及电子材料均与正 本一致,所
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 并且已向本
所及经办律师披露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本 法律意见书
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不 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 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2022 年 12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
了《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核查,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会
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 议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会议召开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4:45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
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知春路甲 18 号院(北京现代荣
华汽车北侧红色大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名,所持股份数为 242,028,9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8579%。其中: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的核查,出席公司现场会议的股东( 含股东代理
人)共 1 名,所持股份数为 239,97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689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5 名,所持股份数为 2,055,90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1687%。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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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1. 《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2. 《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 《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提案进行了
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 监票,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1,878,3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8%;反对 15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05,3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748%;反对 15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1,878,3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8%;反对 15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05,3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748%;反对 15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1,059,4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94%;反对 19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6%;弃权 76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86,4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432%;反对 19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32%;弃权 76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33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 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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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龙海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罗 寒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张雨晨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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