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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邦股份: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9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2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其他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9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9月18日(星期二)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星期一)下午15:00至
2018年9月18日(星期二)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子公司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安
徽省马鞍山市乌江工业园通江大道。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邦辉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邦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 524,584,8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373%。
    2、其中,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519,180,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713%;参加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404,83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1%。
    3、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
监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6,235,797股, 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42%。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提案:
    1、《关于公司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 524,582,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
2,1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346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6,233,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99.9967%;反对 2,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346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524,582,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
2,1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346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6,233,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99.9967%;反对 2,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346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3、《关于终止与龙江森工集团及其下属东方红林业局养殖合作的议案》。
    同意 524,582,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
2,1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346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6,233,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99.9967%;反对 2,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346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苏宇律师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天邦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承义证字[2018]第180号《关于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