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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邦股份: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解质押的公告2019-04-01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2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解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吴天星先生(目前持有公司流通股127,715,3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1%)有关办
理股权解除质押的通知。
    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本次解除质
          是否为第一
 股东                  解除质押股    质押开始     解除质押登                       押占其所持
          大股东及一                                                 质权人
 名称                  数(万股)      日期         记日                           公司股份比
          致行动人
                                                                                       例
                                     2016 年       2019 年       国泰君安证券股
                         0.066                                                        0.0005%
                                     1月4日       3 月 29 日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019 年       国泰君安证券股
                         0.165                                                        0.0013%
                                     1月8日       3 月 29 日     份有限公司
吴天星          否
                                      2016 年      2019 年       国泰君安证券股
                          3633                                                       28.4461%
                                     11 月 1 日   3 月 29 日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2019 年       国泰君安证券股
                          128                                                         1.0022%
                                     6 月 28 日   3 月 29 日     份有限公司

         合计           3761.231         -            -                -             29.450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天星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为56,510,130股,占其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44.25%,占公司总股本的4.87%。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