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邦股份:关于转让中域之鸿出资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9-04-13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1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中域之鸿出资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拟将持有的宁波
梅山保税港区中域之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域之鸿”、
“基金”)40%出资份额转让给持股5%以上股东吴天星先生(以下简称“乙方”);
2、中域之鸿40%出资份额的交易价格为壹亿元;
3、本次交易设置保证条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另外支付人民币壹亿元作为保证
金,用于保证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失;
4、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产生同业竞争,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5、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6、本次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中国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动保”)处于停牌状态,至
今未能发布2017年审计报告进而未能提供2018年度中期报告,面临马上退市风险,
生产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其实际控制人WANG FAMILY COMPANY LIMITED 逾期
未能归还中域之鸿的借款,对公司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为保护上市公司及
全体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公司和持股5%以
上股东吴天星先生友好协商,就中域之鸿40%出资份额的相关处置事宜,达成一致
意向如下:
一、关联交易描述
1、基本交易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
让中域之鸿出资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与吴天星先生签订协议,将公司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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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域之鸿 40%出资份额转让给吴天星先生。
2、关联关系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5 条: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本次股权转让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
易后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
议,6 名董事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中域之鸿出
资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相关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暨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吴天星先生
身份证号码:110108196304******
关联关系:目前持有公司 10.41%的股份,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中域之鸿 40%出资份额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域之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合伙企业管理人:杭州中域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注册时间:2015 年 12 月 22 日
4、注册资本:5 亿元
5、股东情况:
截至 2019 年 4 月 11 日,中域之鸿合伙人的构成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0 40.00%
2 河北臻世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20.00%
3 杭州中域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20,000.00 40.00%
合计 50,0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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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注册地点: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八号办公楼 3603 室
7、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
8、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单位: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42,108.76 335,092.42
应收款项总额 - -
负债总额 1,460,000.00 1,460,000.00
净资产 -1,117,891.24 -1,124,907.58
项目 2018 年度 2019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 -
营业利润 -519,441,226.88 -283.80
利润总额 -519,441,226.88 -283.80
净利润 -519,441,226.88 -283.8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0.30 -283.80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转让标的:甲方持有中域之鸿的 40%的财产份额。
2、转让价格:人民币壹亿元。
公司持有的中域之鸿 40%财产份额的初始投资为人民币 2 亿元。中域之鸿基金
的用途是借款给中国动保实际控制人 WANG FAMILY COMPANY LIMITED,该借款以其
持有的中国动保 15%股权作为质押。2018 年中域之鸿基金因未能收回逾期借款,
全额确认投资损失,公司根据权益法也全额确认投资损失,因此账面净值为零。
考虑到中国动保处于停牌状态并面临马上退市的风险,其 2018 年 5 月 17 日才披
露的 2014-2016 年度报告显示巨额资不抵债,且 2016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至今也未能出具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而未能披露 2018
年度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数据等情况,中域之鸿的借款可收回性存在重大不确定
因素,双方协商作价人民币壹亿元,并且协议设定保证条款,保障公司和中小股
东的利益。
3、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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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000.00);
(2)2019 年 8 月 15 日前支付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25,000,000.00);
(3)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人民币伍仟万元整(¥50,000,000.00)。
若乙方不能按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股权转让款,即视为违约,则无权要求甲
方返还前期已支付款项,同时应向甲方补足已支付款项与本协议约定之转让总价
款之间的差额以为补偿。
4、转让的实施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其持有
中域之鸿的 40%出资份额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工商变更备案。乙方应当协
助甲方完成本次财产份额转让相关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以供办理转让工商登记备案手续之目的使用。
5、违约责任
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的规定全面履行
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上述损失赔偿
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本协议。
6、协议保证条款
鉴于目前中国动保未能出具审计报告,面临退市风险,中域之鸿基金的用途
是借款给中国动保实际控制人 WANG FAMILY COMPANY LIMITED,该借款以其持有的
中国动保 15%股权作为质押,该笔借款是否能收回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为保证上市
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乙方同意向甲方另外支付人民币壹亿元(¥100,000,000)
作为保证金,保证金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与交易价款一致。保证金根据如下条件
做相应后续处理:
(1)如果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中国动保具备可审计评估条件,进而该基金
出资份额通过评估确定的价格(以该出资份额实际转让日期为评估时点)或者乙
方出售该出资份额的价格介于此次交易价格 1 亿元和甲方初始投资成本 2 亿元之
间,则差额部分从保证金中划转补足,多余的保证金转为乙方对甲方的无偿捐赠;
(2)如果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中国动保具备可审计评估条件,进而该基金
出资份额通过评估确定的价格(以该出资份额实际转让日期为评估时点)或者乙
方出售该出资份额的价格低于此次交易价格,则保证金全额转为乙方对甲方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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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捐赠;
(3)如果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中国动保具备可审计评估条件,进而该基金
出资份额通过评估确定的价格(以该出资份额实际转让日期为评估时点)或者乙
方出售该出资份额的价格高于甲方初始投资成本 2 亿元,则保证金全额转为交易
金额且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
(4)如果一年内仍不能进行审计评估,乙方也未出售该出资份额,则该保证
金全额转为乙方对甲方的捐赠。
7、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
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公司为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做出的安排,因中国动
保已经出现种种减值迹象且无法出具审计报告,生产经营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如
果不剥离该资产,将严重影响到公司融资、对外合作等经营活动的开展。
本次交易事项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通过本次交易,
中域之鸿的投资风险将转移给大股东,同时,通过保证条款的安排,充分保障了
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初至本次交易前,公司和吴天星先生未曾发生任何关联交易。
七、风险提示
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受让方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履约能力及付款能力,
公司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的风险较小。
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不
构成同业竞争情况。
八、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我们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后,认为其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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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保证所获得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
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该交易
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股权转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监事会意见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交易审议
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转让中域之鸿出资份额暨关联交易。
九、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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