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邦股份: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2021-01-30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6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 制 性 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等议案, 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天邦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内部对激
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
监事会结合本次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说明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1 年 1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 月 29 日;
3、公示途径:公司内部网站公示;
4、反馈方式:公示期内,员工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情况;
5、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1、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及
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及分、子公司任职等信息;
2、结合本次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如下核查意
见:
(1)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具体条件。
1
(2)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在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中层管理骨
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
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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