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 77 号中翰财富广场 20 楼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湘潭电化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刘晓丹、张泽澳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湘潭 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 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 目的而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同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10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 会议,决定于2018年11月9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股东 股权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选举 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1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议案和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2018年10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8-059)。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等,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 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 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核查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共计 117,086,1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879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03,156,1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848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 表股份 13,93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307%)。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 2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 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 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二)表决结果 1、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靖西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 股东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17,086,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2、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17,076,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99.9915%;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 弃权票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85%。 3、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选举谭新乔先生、刘干江先 生、张迎春先生、丁建奇先生、彭柏境先生、汪咏梅女士为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公 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 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谭新乔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7,076,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91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73,300 股,占出 3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337%。 (2)选举刘干江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7,076,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91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73,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337%。 (3)选举张迎春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7,076,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91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73,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337%。 (4)选举丁建奇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7,076,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91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73,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337%。 (5)选举彭柏境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7,076,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91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73,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337%。 (6)选举汪咏梅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7,076,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91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73,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337%。 4、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选举赵德军先生、文永康先 生、汪形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 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赵德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17,076,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91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73,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337%。 (2)选举文永康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7,076,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91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73,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337%。 (3)选举汪形艳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7,076,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91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73,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337%。 5、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选举王炯先生、卢武女士为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 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 三年。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 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王炯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7,076,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91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73,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337%。 (2)选举卢武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7,076,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91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073,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337%。 5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6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刘晓丹 经办律师:张泽澳 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