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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轮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9-04-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轮股份”或“公司”)2017 年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银轮股份
董事会出具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
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81.34%,
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73.18%。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信息系统与
沟通、控制活动、对控制的监督。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一般缺陷     错报<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     错报<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1%
               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错报<   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1%≤错报<合并
  重要缺陷
               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2%           报表资产总额的2%
  重大缺陷     错报≥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2%     错报≥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2%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
以改正;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该错报;

    ④对已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⑤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2)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措施;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存在的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
务报告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
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
的定量标准执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
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1)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制度缺失可能导致
内部控制系统性失效、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
情形。

    (2)非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重要业务制度或流程存在的缺陷;

    ②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失误;

    ③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④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⑤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3)非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
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18 年度公司不存在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18 年度未发现公司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对于目前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不足(一般缺陷),公司拟采取下列措
施加以改进提高:进一步加强现金的收支管理,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现金
收支业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三会会议资料、信息披露文件、抽查公司会计账册、
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核查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与相关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财务、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现场检查内部控制的运行和实施等方式从内部控制的
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的监督等各个方面对银轮股份
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银轮股份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制定了较为完备的
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现
行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有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
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梁昌红               池惠涛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