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作为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关于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 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 利实施,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DPF国产化建设项目延期至2022年12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刘海生、彭颖红、俞小莉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