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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尔核材: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11-06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
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就相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乐庭电线工业(惠州)有限公
司及天津沃尔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房产抵押方式向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
供反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顺利进行,拓宽公司融资渠道,
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目前,公司已制定严格的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本次反担保事项的决策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事项。
       二、关于新增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实施、决策程序及以前年度实际交易情况等的核查,
现就公司新增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情况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
下:
       1、公司事前就拟与中广核沃尔新增关联交易事项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
进行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 2018 年拟与中广核沃尔新增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生
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关联交易
的价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属公允、合理的行为,预计新增的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该关联交易事
项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2、公司预计新增 2018 年度与中广核沃尔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按照“公平自愿,
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该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该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新增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在峰




                        刘广灵




                        黄世政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