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核材: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3
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18-178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22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11月22日(星期四)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1日(星期三)下午15:00至
2018年11月22日(星期四)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和平先生因公出差,故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总
经理王宏晖女士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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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 加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3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358,626,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207%。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58,227,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8.38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98,7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 358,501,5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1%;反对 12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7,824,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263%;反对 12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7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58,501,5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1%;反对 12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7,824,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263%;反对 12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7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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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通过,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陈曦律师、梁晓晶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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