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核材: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12-11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
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就相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发行公司债券增加反担保抵押物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常州市沃尔核材有限公司以土
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用于向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增加反担保抵押物事项,
是为了满足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顺利进行,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生产
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本次增加反担保抵押物事项的审议、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发行公司债券增加反担保抵押物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乐庭电线工业(惠州)有限公司及惠州乐庭电子线缆有
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为其经营所需,支持其业务发展,符合本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的共同利益。本次担保相关决策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合
规,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 2 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
保。
三、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
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我们同
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合
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
(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在峰
刘广灵
曾凡跃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