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核材: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1-31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
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就相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方法
的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
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核算方法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公司变更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
(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在峰
刘广灵
曾凡跃
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