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核材: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3-16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
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就相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额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额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额事项,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
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额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关于调整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额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额是基于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符合产
业投资基金及公司实际运营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实质
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关于调整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本次
调整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乐庭电线工业(惠州)有限公司、惠州乐庭电子线缆有
限公司、深圳市沃尔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共3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担保,主要为其经营所需,支持其业务发展,符合本公
司和全资子公司的共同利益。本次担保相关决策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程序合规,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3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
信额度提供担保。
(本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在峰
刘广灵
曾凡跃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