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核材: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2019-03-16
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19-020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向深圳
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收到了深圳市龙岗区人
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粤 0307 民初 6429 号。现将提起诉讼主要事
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 邓素梅
被告二:张杰夫
被告三:林学智
被告四:深圳市依思普林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2,392,000】元(股权转让款应
按计算公式:1,800 万元+1,800 万元*10%*(投资款实际支付日到股权回购日天数
/365),计算至实际清偿股权转让款之日,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14 日);
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48,500】元(违约金每日按股权转让价
款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自 2018 年 8 月 28 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1 日);
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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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纠纷起因
2016 年 8 月 22 日,原告、案外人深圳市前海睿泽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称“睿泽壹号”)、深圳市前海睿泽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称“睿泽贰号”)、深圳市创东方富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创东方富润”)
与四被告及深圳市依思普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标的公司”)其他原股东签署一
份《关于深圳市依思普林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原告以现金方式出资 1800
万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341,143 元,占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 3.6145%股
权。
同日,原告、案外人睿泽壹号、睿泽贰号、创东方富润与四被告签署一份《关
于深圳市依思普林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补充协议》(以下称“《增资补充协议》”),约
定四被告是一致行动人股东,一致行动人股东承诺,标的公司应实现以下经营业绩:
公司 2016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 2,580
万元,公司 2017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
3,870 万元;或公司 2016、2017 年度合并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
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 6,450 万元。由投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在第二年的 3 月 31 日之前,对标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
投资方和标的公司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将作为确认标的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的最终依据。《增资补充协议》第 3.1 条约定,标的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合
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低于 6,450 万元的,投资
方有权要求一致行动人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份,且一致行动人
任一股东对其他一致行动人的回购义务向投资方承担连带责任。一致行动人股东应
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份,应在审计报告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若一致行动人股东未按期向投资方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或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的,每逾
期一天,一致行动人股东应按回购价格的千分之一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前述协议
签署后,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向标的公司出资人民币 1,800 万元。
2017 年 3 月 20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标的公司 2016 年
度审计报告,显示标的公司 2016 年度税后净利润为人民币-13,786,898.79 元。2018
年 5 月 28 日,深圳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的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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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7 年度税后净利润为人民币 5,385,273.70 元。
标的公司 2016 年、2017 年合计税后净利润低于 6,450 万元,原告多次向四被
告发函要求回购原告持有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四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履行该回购
义务。
四被告逾期履行回购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深
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四)其他情况
为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避免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及减少公司的
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相关规定,公司请求查封、
冻结四被告价值相当于人民币 26,740,500 元的财产。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
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
计。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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