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31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
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经认真审阅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就本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王泰先生为公司财务
总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王泰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们
认为王泰先生具备履行财务总监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王泰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
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王泰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选举林晓华先生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林晓华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
们认为林晓华先生具备履行副董事长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资格。董事会选举副董事长的提名、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林晓华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
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林晓华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选举林晓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处置资产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
处置资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处置资产事项,符合谨慎性原则,计提并处置
方式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
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及处置资产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何曙光 陆宇建 何青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