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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津普林: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2019-04-13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述职人:何曙光

         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自

  任职以来,始终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的独立作用,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并以谨慎的态度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表决意见及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现就本人 2018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召开股东   参加股东
 姓名
            会议次数    现场出席   通讯方式参加   委托出席   缺席   大会次数   大会次数

何曙光         6            4           2               0     0        2          2

         2018年度,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均亲自出席,并列席了2次股东大会,没

  有缺席且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应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本着勤勉务

  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本人经过客观、认真的思考,审议了所有议案,并以谨慎

  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本人与其他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充

  分交流,积极运用自身的知识背景,就有关事项发表专业意见,并就上述事项与

  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交换意见,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在2018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

  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各项议案未损害股东的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18年度,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和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出席了

任期内的各专门委员会的全部会议,对每一项议案认真审议,积极与相关委员及

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全面了解公司发展运营情况,提出了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

为公司规范治理、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二、2018年度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18年03月29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

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我们认真审阅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必要的财务数据,并与公司董事会成员、管理层进

行了必要沟通、交流,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1,419.06万元,基于对股东长远利益的考虑,董事会提出的2017年度不

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有利于保证公司的稳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

    2、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与关联方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
预计额度是根据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提前进行的合理预测。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价格公允,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公

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因此,同意将《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3、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

审计机构。经核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担任

本公司2017年度审计工作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具备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

    因此,同意将《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18年03月29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

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1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津普林

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如实反映了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正常资金往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余额为0元。没有为控股股东

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19.06万元。鉴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有待持续改善,董事

会提出的2017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定是从公司

的实际情况出发,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

    公司2017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的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符合

国家现行会计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同意将该预案提请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相关文件,认为:公

司与关联方预计发生的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预计额度是

根据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提前进行的合理预测。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不存在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行为,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亦没有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4、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关联交易、债务重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

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有效地防范了经营风险。

    5、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

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认为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

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请2017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2018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自有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

效率,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18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

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理财产品,全年发生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60,000万元,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18年04月27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

观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后,我们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

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

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资格。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

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

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

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上述相关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名曲德福先生、张太金先生、于旸先生、战友先生、

王忠全先生、林晓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 该议案提

请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后,我们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

等方面的情况了解,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资格。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

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

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

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

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上述相关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名何曙光先生、陆宇建先生、何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在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后,并将该议案提请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总经理变动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总经理变动的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严光亮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及各专门委员会

委员职务的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其离任不会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及公司日常

经营管理。

    (2)通过对王忠全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王忠全先生具备担任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资格。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

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

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3)经审查,未发现王忠全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忠全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18年05月14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

观的立场,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选举曲德福先生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曲德福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曲德福先生具备履行董事长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资格。董事会审议、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经审查,未发现曲德福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

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曲德福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选举曲德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王忠全先生为公司总

经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王忠全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王忠全先生具备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提

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王忠全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王忠全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忠全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3、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林晓华先生、初丽波

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林晓华先生、初丽波女士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

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林晓华先生、初丽波女士具备履行副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

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

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林晓华先生、初丽波女士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

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上述相关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林晓华先生、初丽波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4、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林晓华先生为公司董

事会秘书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林晓华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林晓华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林晓华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林晓华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林晓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5、关于聘任公司会计工作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林晓华先生为公司会

计工作负责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林晓华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林晓华先生具备履行公司会计工作负责人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会计工作负责人的资格。董事会聘

任公司会计工作负责人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林晓华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林晓华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林晓华先生为公司会计工作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五)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08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2018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与问询,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8年0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

经营过程中正常的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的情况。

    2、截至2018年0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余额为0元。没有为控股股东及

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六)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天津普林

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相关资

料,现就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

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
对公司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执行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

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在审阅和了解拟聘任

人员的个人简历及工作业绩等情况后,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赵二林先生、郑文新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赵二林先生、郑文新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

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赵二林先生、郑文新先生具备履行副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

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

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赵二林先生、郑文新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

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

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上述相关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赵二林先生、郑文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陈永生先生为公司总

工程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陈永生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陈永生先生具备履行总工程师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

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

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陈永生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

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陈永生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永生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上相关独立意见已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备查。

    三、现场办公及检查情况

    2018年度,本人利用每次召开董事会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实地考

察,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充分沟通,了解公司的发展战略、组织

架构、生产经营、财务审计、内控建设、员工队伍等基本情况,并通过电话或邮

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

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密切关注公司网站、

证券市场及公共传媒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
响,做好潜在风险的防范,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

监督和核查,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平等、公开,保障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2、本人对公司治理有关制度与执行情况、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内部控制建

立健全及执行情况、经营层对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与跟踪情况等进

行了解,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

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3、本人 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

文件,加深对相关法规文件的理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

见和建议,切实提高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强化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

识。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三)无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况;

   (四)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五)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 2018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2019 年度本人仍将秉承独立、客

观、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充分行使独立董
事的权利,勤勉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沟

通,利用专业知识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促进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何曙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述职人:陆宇建

         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18

  年度的工作中,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积极出

  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

  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一方面,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

  事会的相关事项,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另一方面发挥自

  身的专业优势,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现就本人 2018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召开股东   参加股东
 姓名
            会议次数    现场出席   通讯方式参加   委托出席   缺席    大会次数   大会次数

陆宇建         6            6           0               0     0         2            2

         2018年度,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本人在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

  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生产运营情

  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案,

  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

  积极的作用。2018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

  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报告期

  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现场

出席了任期内各专门委员会的全部会议,2018年度内,公司的定期报告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规范,且得到有效实施,有助于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有效防控风险。

    二、2018年度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18年03月29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

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我们认真审阅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必要的财务数据,并与公司董事会成员、管理层进

行了必要沟通、交流,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1,419.06万元,基于对股东长远利益的考虑,董事会提出的2017年度不

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有利于保证公司的稳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

    2、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与关联方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

预计额度是根据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提前进行的合理预测。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价格公允,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公

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因此,同意将《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3、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

审计机构。经核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担任

本公司2017年度审计工作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具备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

    因此,同意将《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18年03月29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

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1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津普林

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如实反映了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正常资金往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余额为0元。没有为控股股东

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19.06万元。鉴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有待持续改善,董事

会提出的2017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定是从公司

的实际情况出发,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

    公司2017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的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符合

国家现行会计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同意将该预案提请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相关文件,认为:公

司与关联方预计发生的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预计额度是

根据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提前进行的合理预测。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不存在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行为,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亦没有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4、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关联交易、债务重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

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有效地防范了经营风险。

    5、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

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认为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

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请2017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2018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自有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

效率,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18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

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理财产品,全年发生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60,000万元,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18年04月27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

观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后,我们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

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

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资格。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

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

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

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上述相关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名曲德福先生、张太金先生、于旸先生、战友先生、

王忠全先生、林晓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 该议案提

请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后,我们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

等方面的情况了解,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资格。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
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

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

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

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上述相关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名何曙光先生、陆宇建先生、何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在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后,并将该议案提请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总经理变动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总经理变动的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严光亮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及各专门委员会

委员职务的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其离任不会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及公司日常

经营管理。

    (2)通过对王忠全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王忠全先生具备担任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资格。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

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

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3)经审查,未发现王忠全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忠全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18年05月14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

观的立场,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选举曲德福先生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曲德福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曲德福先生具备履行董事长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资格。董事会审议、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经审查,未发现曲德福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

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曲德福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选举曲德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王忠全先生为公司总

经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王忠全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王忠全先生具备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提

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王忠全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王忠全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忠全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3、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林晓华先生、初丽波

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林晓华先生、初丽波女士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

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林晓华先生、初丽波女士具备履行副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

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

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林晓华先生、初丽波女士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

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上述相关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林晓华先生、初丽波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4、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林晓华先生为公司董

事会秘书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林晓华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林晓华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林晓华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林晓华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林晓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5、关于聘任公司会计工作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林晓华先生为公司会

计工作负责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林晓华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林晓华先生具备履行公司会计工作负责人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会计工作负责人的资格。董事会聘

任公司会计工作负责人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林晓华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林晓华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林晓华先生为公司会计工作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五)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08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2018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与问询,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8年0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

经营过程中正常的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的情况。

    2、截至2018年0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余额为0元。没有为控股股东及

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六)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天津普林

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相关资

料,现就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

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

对公司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执行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
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在审阅和了解拟聘任

人员的个人简历及工作业绩等情况后,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赵二林先生、郑文新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赵二林先生、郑文新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

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赵二林先生、郑文新先生具备履行副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

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

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赵二林先生、郑文新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

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

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上述相关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赵二林先生、郑文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陈永生先生为公司总

工程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陈永生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陈永生先生具备履行总工程师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

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

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陈永生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

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陈永生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永生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上相关独立意见已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备查。

   三、现场办公及检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公司重要事项的进

展情况,利用出席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多次实

地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积极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

展交流与沟通,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多次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于经营状况

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

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
落实情况。利用财务专业知识和多年积累的管理经验,独立、客观、审慎地了解

和核查有关问题并行使表决权,特别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最大限度维

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积极参加培训,认真学习与上市公司相

关的法律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

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敏锐意识。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三)无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况;

   (四)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五)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衷心感谢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工作中给予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

持。2019 年,本人将一如既往的本着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按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不

断加强自身学习,加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利用专业知识为

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增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推进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陆宇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述职人:何青

       本人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18 年度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独立公正地履行独立

 董事义务,充分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勤勉尽责,出席、列席了公司本年度召开

 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了积极的建议,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现将本人 2018 年度履职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召开股东   参加股东
姓名
          会议次数    现场出席   通讯方式参加   委托出席   缺席   大会次数   大会次数

何青         4            4           0               0     0        2           1

       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本人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2018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本人

 均亲自出席,没有缺席且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应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

 形。本人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

 利,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积极出席2018年度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

 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有效地保证了公司运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018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

 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
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认为各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现场出席了

任期内各专门委员会的全部会议,对被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信息、定期报告、

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认真审核,积极与相关委员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全面了解

公司发展运营情况,提出了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规范治理、董事会科学

决策提供支持。

    二、2018年度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18年05月14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

观的立场,就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选举曲德福先生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曲德福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曲德福先生具备履行董事长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资格。董事会审议、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经审查,未发现曲德福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

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曲德福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选举曲德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王忠全先生为公司总

经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王忠全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王忠全先生具备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提

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王忠全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王忠全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忠全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3、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林晓华先生、初丽波

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林晓华先生、初丽波女士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

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林晓华先生、初丽波女士具备履行副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

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

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林晓华先生、初丽波女士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

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上述相关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林晓华先生、初丽波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4、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林晓华先生为公司董

事会秘书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林晓华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林晓华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林晓华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林晓华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林晓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5、关于聘任公司会计工作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林晓华先生为公司会

计工作负责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林晓华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林晓华先生具备履行公司会计工作负责人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会计工作负责人的资格。董事会聘

任公司会计工作负责人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林晓华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林晓华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林晓华先生为公司会计工作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08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2018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与问询,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8年0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

经营过程中正常的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的情况。

    2、截至2018年0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余额为0元。没有为控股股东及

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天津普林

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相关资

料,现就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
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

对公司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执行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

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在审阅和了解拟聘任

人员的个人简历及工作业绩等情况后,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赵二林先生、郑文新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赵二林先生、郑文新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

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赵二林先生、郑文新先生具备履行副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

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

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赵二林先生、郑文新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
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

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上述相关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赵二林先生、郑文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陈永生先生为公司总

工程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陈永生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陈永生先生具备履行总工程师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

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总工程师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

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陈永生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

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陈永生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永生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上相关独立意见已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备查。

   三、现场办公及检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

联交易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并查阅有关资料;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对公司的

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监督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2018年度,本人严格监督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保证2018年度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

    2018年度,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各

项议案,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

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

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查阅

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关注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

    3、不断学习提高自身能力

    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加

深对相关法规文件的理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

议,切实提高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强化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三)无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况;

   (四)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五)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19年度,本人将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利用更多的时间深入考察,

结合自身专业特长与工作经历,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监督核实,为公司的规范运

作和健康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将继续关注投资者权益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上的工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对

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在2018年度工作中给予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表示衷
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何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述职人:陈敏

       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18

 年度的工作中,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对各项议案

 进行认真审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

 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现就本人 2018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召开股东   参加股东
姓名
         会议次数    现场出席   通讯方式参加   委托出席   缺席   大会次数   大会次数

陈敏        2           2            0               0     0        2          2

       2018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2次董事会,均亲自出席,并列席了2

 次股东大会,没有缺席且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应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

 形。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本人经过客观、认真的思考,审议了会议

 的各项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本人与其他

 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充分交流,积极运用自身的知识背景,就有关事项发表专业

 意见,并就上述事项与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交换意见,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

 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在2018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

 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各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的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2018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议案,
本人认为未损害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

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在任职期间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现场出席了任期内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全部会议,对公司的定期报

告、内部审计、激励机制等提出了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科学、审慎决

策提供支持。

    二、2018年度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18年03月29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

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我们认真审阅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必要的财务数据,并与公司董事会成员、管理层进

行了必要沟通、交流,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1,419.06万元,基于对股东长远利益的考虑,董事会提出的2017年度不

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有利于保证公司的稳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
    2、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与关联方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

预计额度是根据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提前进行的合理预测。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价格公允,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公

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因此,同意将《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3、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

审计机构。经核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担任

本公司2017年度审计工作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具备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

    因此,同意将《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18年03月29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

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1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津普林

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如实反映了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正常资金往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余额为0元。没有为控股股东

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19.06万元。鉴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有待持续改善,董事

会提出的2017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定是从公司

的实际情况出发,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

    公司2017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的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符合

国家现行会计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同意将该预案提请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相关文件,认为:公

司与关联方预计发生的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预计额度是

根据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提前进行的合理预测。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不存在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行为,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亦没有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4、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关联交易、债务重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

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有效地防范了经营风险。

    5、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

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认为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

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请2017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2018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自有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

效率,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18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

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理财产品,全年发生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60,000万元,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18年04月27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

观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后,我们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

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

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资格。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

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

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

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上述相关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名曲德福先生、张太金先生、于旸先生、战友先生、

王忠全先生、林晓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

请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后,我们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

等方面的情况了解,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资格。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

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

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

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

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上述相关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名何曙光先生、陆宇建先生、何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在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后,并将该议案提请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总经理变动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总经理变动的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严光亮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及各专门委员会

委员职务的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其离任不会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及公司日常

经营管理。

    (2)通过对王忠全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王忠全先生具备担任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资格。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

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

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3)经审查,未发现王忠全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忠全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上相关独立意见已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备查。

    三、现场办公及检查情况

    2018年,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本人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

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等进行了现场

的调查和了解,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和核查,积

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地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报告期内,本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勤勉尽

责,按时参加公司董事会,对于每一个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进行认真的

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

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法人治理情况,关注公司的财务管理及关联

交易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保持与管理层及时沟通。及时掌握公司内部控制活

动的开展情况,积极督促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和落实,强化公司的风险防范体系,

促使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3、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相关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

核查,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公平,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情况提供了信息渠道。

    4、注重提高自身水平,认真学习各级监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加深对相关法规的理解和认识,形成自觉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

的思想意识,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维护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

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三)无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况;

   (四)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五)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在 2018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由于本人在公司连续任职已

满六年,在公司于 2018 年度进行的换届选举中已不再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职务,

在此衷心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的积极

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希望公司在未来的发展中,抓住机遇、稳健经营、规范运作,

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更好地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




                                                  独立董事:陈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