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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津普林: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17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

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长、总经理辞职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张太金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

辞职后,张太金先生仍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张太金先生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

致,张太金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以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2)经核查,王忠全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王

忠全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王忠全先生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王忠

全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以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辞职报告

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选举秦克景先生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秦克景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秦克景先生具备履行董事长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资格。董事会选举董事长

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

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秦克景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

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秦克景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选举秦克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选举徐荦荦先生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徐荦荦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徐荦荦先生具备履行副董事长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

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资格。董事会选举副

董事长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徐荦荦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

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徐荦荦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选举徐荦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邵光洁女士为公司总

经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邵光洁女士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邵光洁女士具备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提

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

效。

       (2)经审查,未发现邵光洁女士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邵光洁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邵光洁女士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五、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张太金先生为公司财

务总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张太金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

我们认为张太金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财务总监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财务总

监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张太金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张太金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太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签名:


何曙光                     陆宇建                      何青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