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6-25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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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
第五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能维护股东权益;
(二)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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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导致公司或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上市公司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监事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
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第九条 监事应当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条 监事的每届任期为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
任。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其程序和规定遵从公司《章程》有关董事
辞职的规定。
第三章 监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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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
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监事会应该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四章 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
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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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必要时,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
临时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主席召集,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
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监事应当
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电子
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但应将议事过程做成记录并由所有出席会议的监事签
字。
第二十五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
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
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十五年。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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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调整
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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